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著作權)論文抄襲:被告撰寫碩士論文時,將他人的碩士論文內容加以增刪改寫重新編排,屬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103.7.17) 
「按「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5 款、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6 條第1 項亦有規定,足見以原著作為基礎另為創作時若已挹注創作人的精神思想在內,致其所另為創作之著作已達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時,即為改作,若與原著作之內容同一而未有改作人之精神創作在內,即為重製。查本件被告撰寫之論文與原告撰寫之論文雖有如告訴人所指近似之處,然該相似之段落係對告訴人論文之內容為增、刪、改寫,且章節編排及各段論述之前後次序與告訴人論文不同,而告訴人亦稱被告之論文共有83頁,約有56頁係引用告訴人論文內容,除見其餘部分係由被告所自行創作,是將被告之論文整體觀之,已有被告之最低程度之創意在內,應屬對告訴人著作之改作而非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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