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民商上易字第3號(103.10.2)
「被上訴人既早自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之98年間,
即向上訴人購買「YILEGEND」圖案及字樣之服飾銷售,
因得知貨源來自中國大陸,非屬上訴人所有之商標品牌,
復因另案向上訴人購買之「Hello Kitty 」及「Charmmy Kitty 」服飾遭警取締,
遂自99年間改向中國大陸業者購買「YILEGEND」圖案及字樣之服飾繼續銷售,
雖於101 年10月18日為警查獲,然系爭商標係101 年7 月16日始經公告,
被上訴人於公告後僅3 個月旋遭查獲,
能否遽認被上訴人具有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
實有可疑,蓋被上訴人已長達2 年多之時間自行進貨販賣「YILEGEND」圖案及字樣之服飾,
而未向上訴人進貨,均未見上訴人對其主張權利,
自無預見此種向來習慣之交易模式有侵害他人商標之可能性,
且系爭商標公告至被上訴人為警查獲之時間僅有短短3 個月,
被上訴人謝○○復為夜市攤販,被上訴人林○○則為小型零售業者,規模甚小,
亦無可能隨時注意是否有新商標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
尤其對於業已販賣多年均未發生商標侵權之商品,
以其規模及經營方式,
倘若要求被上訴人於系爭商標公告後短短3 個月即應自行查證知悉該「YILEGEND」圖案字樣業經註冊,
未免強人所難,即難執此遽認被上訴人違反注意義務。
況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自101 年7 月16日取得系爭商標後至同年10月18日被上訴人為警查獲期間,
曾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或為任何通知表示為系爭商標之權利人,
自難謂被上訴人主觀上具有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