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103.9.30)
「系爭軟體係區分為單字與閱讀兩個部分,其中單字分為9 個單元,閱讀亦分為9 個單元。而將系爭軟體內容改編成書之編排方式之選擇極多,然原告為配合我國之學期制,除仍將單字(K1與K2)與閱讀(K3與K4)分開編輯外,且將上開18個單元分成4 冊,規劃於4 個學期中完成教學,其中k1、k2為單字部分,K3、K4為閱讀部分,而非採取一課一本之編輯方式,故系爭著作與其來源之系爭軟體編排稍有不同。又系爭著作雖係源自於系爭軟體,惟其並非將系爭軟體內容複製成紙本形式,而係選取系爭軟體部分圖形素材,並加入自創之新圖樣、版型、文字等內容彙整編排而成…系爭著作就其選取系爭軟體之資料與編排自屬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創作完成,且足以表現著作人之獨特性,而具有原創性。…本件原告所主張者既為系爭著作之編輯著作權,而系爭著作本即從系爭軟體選擇部分圖形素材,並加入自創之新圖樣、版型、文字等內容彙整編排而成,故自不因其所選擇之內容均係出自於系爭軟體出現之人物、動物等圖樣,即認定其無原創性」
「著作之實質相似,不需要逐字逐句全然相同,亦不需要全文通篇實質相似,只需要在足以表現著作人原創性的內容上實質相似即可。且倘抄襲部分為原告著作之重要部分,縱使僅佔原告著作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之相似。有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益翻新,實不易有與原本全盤照抄之例。有意剽竊者,會加以相當之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之程度,避免侵權之指控,使侵權之判斷更形困難。故判斷是否抄襲時,應同時考慮使用之質與量。即使抄襲之量非夥,然其所抄襲部分屬精華或重要核心,仍會成立侵害。系爭侵權課本與系爭著作之編輯部分具實質相似性:(1)整體之編排部分比對:系爭著作將系爭軟體之單字及閱讀共計18個單元,分別編排成4 冊,其中k1、k2為單字部分,且係選取系爭軟體中之單字第1 至5 課、第6 至9 課內容分別集結成一冊,另K3、K4則為閱讀部分。而系爭侵權課本就此部分之編排和系爭著作相同,且書名亦是用k1至k4來區分。又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於每一課之開頭大多係以跨頁之方式標示該課之標題及放置該課之主要圖片,且於每一頁下方均設置圓形圖示表示不同功能選擇。準此,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就此部分之編排確具實質相似性。(2)目錄部分之比對: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之目錄部分,除系爭侵權課本k1、k2多了「Appendix」的「Word List 」、k3、k4多了「Appendix」的「Spelling Rules」外,其餘之課文標題均相同,惟此乃因二者均係出自於系爭軟體,故其課文之標題名稱及其排序相同,乃屬當然,自無實質相似之爭議。至於圖片選取部分,系爭著作k1與系爭侵權課本k1雖均選了綁雙馬尾穿紅色背心與白色襯衫之小女孩,然而其餘之圖片選擇與背景部分,則均不相同。另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之k2、k3、k4,關於其圖片之選擇與背景部分,則皆不相同,故就目錄之比對部分,難謂具實質相似性。 (3)每課開頭之圖片內容之比對:詳如附表所示,並有系爭鑑 定報告在卷可參。(4)關於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各課之內文部分,原告並未主張有抄襲之情事,故就此部分不予贅述。(5)據此,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關於每課開頭之圖片內容之比對,其中具實質相似性者達26頁,不具實質相似性者則為10頁。再參諸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關於單字、閱讀之編排及其每課開頭跨頁之設計暨每一頁下方設置雷同之功能切換圖示等情,兩本著作予人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近似,故應認系爭著作與系爭侵權課本在編輯部分已具有實質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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