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2014.8.29)
日商公司在台灣的被授權人要提起著作權訴訟,在授權契約當中必須要清楚的定義被授權的性質以及範圍。
「日本著作權法就著作權授權,並未區分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僅於該國著作權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著作權人得對他人為利用之許諾等。
所謂許諾係指他人利用著作權人自己之著作物為正當化之意思表示,得到許諾之人可利用著作物,相當於債權人地位;本項許諾如同英美法之non exclusive license ,為非排他性的許諾(即非專屬授權),在此規定意旨之下,如著作權人將著作物利用許諾A 得以利用,著作權人亦可將同一著作物以同樣權利許諾B 利用。
至相當於英美法的exclusive license ,即具有排他性之利用許諾(即專屬授權),與日本著作權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之許諾不同。
英美法系之排他性許諾指得到著作人利用著作物之同意,第三人利用著作物之行為,實質上與著作權人具有相同的權能與行使地位,此相當於日本專利法(第77條)、意匠法之專用實施權(即專屬授權)。
另日本實務上之著作物之「獨占的利用許諾」,須有著作權人獨占的利用許諾之意思且有此必要,「獨占的利用許諾」與排他性許諾不同,其只是向A 授權而不向B 授權的債權債務關係(參「加戶守行」著,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是故日本之「獨占的利用許諾」用語,雖譯為「獨家授權」,亦與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所定之專屬授權意義不同。...
本案「神薙」 Angel Beasts!」,均為株式會社Anil-pex 所發行,先後於西元2009年5 月1 日、9 月1日授權告訴人普○○公司,雙方以日文簽訂授權書,所約定之授權文字應自日本著作權法之文義解釋,雙方所約定內容為:「株式會社Aniplex 將該公司擁有海外節目販售權之『神薙』(或Angel Beasts!)的台灣電視播放權..錄影帶發行權..網路播放權..商品權,以下列內容『獨家授權』予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日文原文:..下記內容獨占的普○○國際有限公司許諾)..若在台灣發現擅自製造與出租之盜版DVD/VC D/ Blue-ray Disc 等數位影帶,以及透過寬頻或無線方式於網際網路進行網路違法傳輸...等擅自發布或其他侵犯著作權之行為,將由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根據台灣法律對該等著作權侵犯行為進行取
締與告發。」等語,
是授權書僅載明「獨家授權」,並未記載如我國著作權法之專屬授權文字,此由告訴人普○○公司另提出之如後述之「涼宮春日的憂鬱」、「H2O 赤砂印記」「K-ON!輕音部」,在授權書所載之日文為「(..普○○許諾獨占的權利全『專屬授權』証明..)」,所使用的獨家權利(獨占的權利)並特別記明為「專屬授權」亦可對照得知,告訴人普○○公司未提出進一步之權利證明文件,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自行以公開傳輸方式利用之意思。
故告訴人普○○公司取得「神薙」、「Angel Beasts!」著作以公開傳輸方式利用之授權,雖使用日文之「獨占的利用許諾」文字,惟依日本著作權法解釋,其意義並非我國著作權法之專屬授權,尚不能以譯文之「獨家授權」認為係專屬授權。...
「CODE GEASS反叛的魯路修」之授權書約定:
「CODE GEASS反叛的魯路修」之授權書約定:
「株式會社SUNRISE 將該公司擁有海外節目販售權之『Code Geass反叛的魯路修』..的台灣地區無線電視播放權、有線電視播放權、衛星電視播放權、VCD 發行權、DVD 發行權,以下列內容獨家授權予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在台灣發現使用MPEG等方式之壓縮技術擅自製造與出租之盜版DVD/VCD/VHS 等數位影帶等擅自發布或其他侵犯著作權之行為,將由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根據台灣法律對該著作權侵犯行為進行取締與告發。」等語。…依上述授權書及權利證明書對上開著作之「網路公開傳輸」之利用無任何著作權授權文字記載。
又本案被告被訴之網路公開傳輸方式,為以網際網路連線之方式,將侵害著作權之檔案上傳至網路虛擬空間,供不特定人連接網際網路下載該檔案,與上述授權書中所記載之MPEG針對動態視訊的壓縮系統、IPTV(Internet Protocal Television)為業者利用寬頻網路以MPEG-2等壓縮影音串流提供在電視上使用的互動式多媒體服務、IPTV-VOD係由閱聽人選擇其所要求之節目或點歌系統等之方式不同。
因之,本案被告被訴之網路公開傳輸方式並未於「CODE GEASS反叛的魯路修」、「跳躍吧!時空少女」、「涼宮春日的憂鬱」、「H2O 赤砂印記」、「K-ON!輕音部」等視聽著作之網路播放權獨家播放被授權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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