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比較起來,深入討論設計專利(特別是侵權)的文獻較少。為了準備這次的演講,特地翻出英國的設計權相關資料研究了一下,才大概掌握住設計專利的基本法律原則。以此為核心來觀察分析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才逐漸釐清我國法院對於設計專利侵權分析的比較方法趨勢。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第44號民事判決(2014年1月23日作成)(「飲料容器」設計專利)比較「先前設計」、「原告專利權」、「被告產品」三個面向進行侵權的判斷,此種侵權判斷方式,與英國法上的理論實務發展,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英雄所見略同」。
由於設計專利所要保護的「視覺外觀」,與著作權所要保護的「展現」有某程度的類似。設計專利的侵權比對,與其說與「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相似,倒不如說與著作權美術著作的侵權比對所採取的「整體外觀與感覺」標準較為類似。
也因此,智慧財產局所公佈,而為法院所採取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其中關於設計專利的侵害比對方法,承襲「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而來,是不是一個適合的侵權比對方法,似乎值得重新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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