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商標 定暫時狀態處分 著名商標) TutorABC v. TutorWell, TutorMVP:聲請人經營線上英文服務,無論是網址的維護或者是「Tutor 」名稱對聲請人相當重要,相對人使用近似名稱提供線上英文服務,可能造成聲請人財產上的危險及負面評價。法院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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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torABC

把智慧財產法院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全部看完之後,
就可以知道要拿到定暫時狀態處分多麼的不容易。

TutorABC以被告使用TutorWell以及TutorMVP經營線上英語教學,構成侵害商標,會造成TutorABC無可彌補的損害,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法院認為,Tutor未來有勝訴的可能性,有維護「Tutor」名稱以經營線上英文之必要,經利益權衡之後,准許TutorABC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被告應立即停止使用TutorWell、TutorMVP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http://www.tutormvp.com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之名稱及網域名稱。

【TutorABC v. TutorWell, TutorMVP】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2016.3.3)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6/05/tutorabctutor-v-tutorwell-tutorm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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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2016.3.3)

聲 請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佳瑩律師
代 理 人 張志朋律師

相 對 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及 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TutorMVP」名稱及http ://www.tutormvp.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 網域名稱,應停止使用。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 月18日設立,為 全國首家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 量身訂做學習內容、精準追蹤成效之科技顧問公司。聲請人 以http://www.tutorabc.com 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自96 年起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取得「TutorA BC」等商標註冊(第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 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00(TutorABC)、000000 00(TutorABCjr)、00000000(O 字戴耳機圖)、第000000 00(TutorMing) 、00000000(Tutor ABC.com) 、00000000( TutorABC英語家教網)等商標,下稱系爭商標1 至9 ,如附 圖1 所示),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第035 、041 及042 類別 等,並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6日102 年民商上字第3 號民事 判決認定為著名商標。 

 (二)相對人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爾公司),與相對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為同一批人所開設經營,此由二間公司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完全相同。 威爾斯公司原僅從事美語補習班(實體教學),其為跨足線上美語課程,竟剽竊聲請人之「TutorABC」著名商標,於 102 年5 月16日向智慧局註冊取得以「Tutor 」為首字之「 TutorWell 」商標(下稱相對人商標,如附圖2 所示),再於103 年2 月27日成立微爾公司,使用「TutorWell 」商標 與http://www.tutorwell.com.tw網頁,經營線上美語教學服務。相對人商標與系爭商標高度近似,其經營行為造成消費者嚴重混淆,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公司聲譽,更損及聲請人 「TutorABC」著名商標及其識別性及信譽,聲請人有排除侵 害之必要。聲請人亦另於104 年7 月2 日對相對人商標聲請評定。 

 (三)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爆發財務危機瀕臨歇業之際, 竟於104 年10月14日另成立相對人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汎卓公司),使用「TutorMVP」(下稱系爭MVP 圖形, 如附圖3 所示)名稱及http://www.tutormvp.com 網頁,另 行招收線上美語課程的新會員,其導致消費者已經發生實際 混淆誤認而紛紛向聲請人退費,實已嚴重損及聲請人著名之 系爭商標及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若不予立即排除, 將致聲請人之損害持續不斷擴大。 

 (四)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相對人商標與其極其近似,商品及服 務類別相同,並皆從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行銷管道、販賣場所、消費客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對相對人微爾公司、威爾斯公司之訴訟勝訴可能性高。而系爭商標識別性高,系爭MVP 圖形與系爭商標圖形近似,相對人汎卓公司使用於線上美語教學領域,為直接之競爭關係,聲請人對其訴訟之勝訴可能性高。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 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聲請人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五)為此,聲請人願供新臺幣200 萬元之擔保,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38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第 37條第3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微爾公司及威爾斯公司停止 使用「TutorWell 」名稱及http://www.tutorwell.com.tw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及命汎 卓公司停止使用「TutorMVP」名稱及http://www.tutormvp. com 網域名稱及其他內含「Tutor 」之名稱及網域名稱。 ...

經查:

 (一)將來勝訴可能性: 

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商標權利人,並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 統、美語教學,且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等語,業據其提出聲 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影本乙份、聲請人「TutorABC」之http://www.tutorabc.com 網頁影本乙份 、聲請人「TutorABC」系列商標註冊證、本院102 年民商上 字第3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聲請人並陳明相對人商標與系爭商標極其近似,商品及服務類別相同,而系爭MVP 圖形與系爭商標圖形近似,且兩造皆從事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相對人微爾公司 、威爾斯公司、相對人汎卓公司為直接之競爭關係,行銷管道、販賣場所、消費客群完全重疊,相關消費者易造成混淆 誤認之虞,提出詐騙相關新聞報導(壹週刊雜誌766 期第37至41頁)、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證明,是聲請人業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將來確有勝訴可能性。 

1.相對人雖抗辯:聲證13號之網頁留言者刪除,聲證20之裁定為同名同姓之人,聲證24為不肖份子擅自登記,系爭商標TutorABC網路負面消息不少,相對人之董事黃O嘉、周O志、賴O欣不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在Tutorwell 正成營運時,未發生任何混淆誤認案例云云。

惟聲證13、20 、24非前述判斷之證據,自無須論述,而系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亦非僅僅由相對人公司負責人等主觀判斷,相對 人之抗辯自非有理。 

2.另,相對人抗辯聲證23圖片為相對人負責人黃O嘉於商用圖片網站上購買,提出相證7商標檢索資料及相證8 網路購買證明為證,然相證7該商標之申請日為101 年9 月14日晚於系爭商標公告日96年6 月16日,而相證8之網路圖片,確實與聲證22聲請人所使用之照片相同,廣告內容又均為線上英語教學網站,確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二)利益之權衡: 

1.聲請人為經營線上英文學習,於網址之維護及「Tutor 」 名稱之維持尤其重要性,若任由相對人使用近似系爭商標之網址,相關消費者無法判斷何者為聲請人所提供,必然造成聲請人重大的財產上損害之虞,而此一重大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如未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停止使用相關之名稱及網址,日後聲請人在本案訴訟即使獲勝訴判決確定,亦因市場之負面評價,無法回復其網路經營之利益 ,本件應有保全之必要。 

2.另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雖使相對人暫時無法使用網址及相關名詞,致相對人無法使用其商標及名稱、圖形,惟聲請人業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將來確有勝訴可能性,且已有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系爭商標與相對人商標、系爭MVP圖形,造成聲請人商譽有所減損。是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後,應認本件確有必要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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