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著作權)離職員工另行成立公司,使用自己在前公司所編輯的SPSS電腦軟體講義,構成著作權侵害。要求該員工簽署「不侵權聲明」而為其出版的出版社,則無責任。

本案涉及多起爭點,包括如編輯著作的認定、被告的故意過失如何認定。
出版社為降低侵權風險,應與作者事前簽署契約。。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103.11.28)
    
「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所完成之四份講義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依據編輯者個人之知識、經驗,將既存散見於各處之資料予以整理、分類、歸納為一份完整之資料,其選擇、編排已含有個人之創意、智慧之表達,即具一定之創作性,且該創作性應就著作整體為判斷,不得將著作割裂為數個零散的部分分別論斷。...
      
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所編寫之授課講義,主要以文字敘述,搭配Amos軟體相關操作介面、資料輔以說明,該文字敘述中,包含有使用問題、使用準則、時機、狀況之判斷、分析步驟及配合相關的SEM 模型(圖形),四本講義有各自的主題、獨特的內容敘述及配合課程內容深淺,進行資料之編排及表述,該四本課程講義顯係被告依個人之意見、想法,將相關資料選擇、編排所完成,足以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具有原創性,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
      
被告於編寫課程講義之過程,必先經過蒐集、閱讀、消化、摘錄重點之後,再依其專業知識,依照課程內容之深淺,選擇適當之資料加以編排,而作成基礎篇、進階篇、應用篇等不同之講義,其內容分有使用問題、使用原則、時機和方法、狀況之判斷、分析步驟等等,係被告參考許多書籍透過蒐集、選擇、編排而成,是以被告張偉豪編寫系爭四本講義,乃經過理解、吸收及轉化之過程,在資料及選擇及編排上,具有原創性無疑。被告將講義之內容割裂為多個零散之部分分別觀察,並主張講義內容為通用圖形、符號、公式、他人著作、公開資料,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云云,不足採信。」

「被告陳○○本於尊重智慧財產權立場,於出版或使用任何著作物前,皆會與作者簽約,要求作者為「智慧財產權不侵權聲明」,本件被告鼎○出版社與被告張○豪亦有簽署「出版發行權授與契約書」,被告張○豪聲明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被告鼎○公司及陳○桐並無侵權之故意過失等語。經查,被告張○豪於刑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證稱:「(問:陳○○是否知道你的講義跟你之前在告訴人公司任職相似?)他不知道,因為這個課程很專業,他應該看不懂,講義都是我提供給他的,他就幫我印。」又查,被告張○豪與被告鼎○公司於98年9 月1 日簽署「出版發行權授與契約書」(授權期間98年9 月1 日至103年8 月30日),依該契約書第5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張○豪)擔保著作物及研討會活動舉辦時,甲方提供之上課講義為自行創作,為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完整之著作權,絕無非法抄襲或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及其相關法上權利等不法事;倘前述情形,甲方應自行負法律責任」本院審酌出版社所出版之書籍涉及眾多專業領域,且出版之書籍數量龐大(被告鼎○公司提出其100 年3 月份行銷目錄即將近千本著作,實難期待出版社有足夠之專業能力及資源逐一查證、判斷所出版之書籍是否涉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被告鼎○出版社與被告張○豪訂立「出版發行權授與契約書」,要求作者出具「智慧財產權不侵權之聲明」,係出版界普遍採行的務實作法,並無不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鼎○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陳○○有何法律上之查證義務,空言被告鼎○公司與被告張○豪簽訂「出版發行授權與契約書」,自應知悉被告張偉豪所提供之講義有侵犯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虞,卻未加查證而逕自使用,顯有過失云云,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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