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緊急應變
第四十條 不可抗力
為什麼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並在保障個人資料安全的基礎上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運用。具體來說,立法目的包括:
此立法目的在於平衡個人資料保護與資料流通的需求,構建一個既保障隱私又促進資訊合理應用的法律體系。
哪些資料是個資?
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個人的身分資訊、特徵、財務、健康、家庭背景等。具體而言,「個人資料」包含以下類型:
基本身分資料:例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等,可直接識別個人的資訊。
聯絡資訊: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能夠直接或間接辨識出個人的資訊。
財務資料:如銀行帳戶、信用卡號、收入、資產等,屬於與個人財務狀況相關的資訊。
健康與醫療資訊:如健康紀錄、病史、身心障礙資訊等,涉及個人身體和心理狀況的資料。
生物識別資料:例如指紋、臉部識別、聲紋、虹膜掃描等,這些資料具有高度的唯一性。
網路使用資訊:如 IP 地址、Cookie 記錄、行為追蹤數據等,能間接識別出特定個人或與特定個人相關的資訊。
家庭與背景資訊:如家庭成員資料、婚姻狀況、學歷、職業等,可以辨識個人社會背景的資訊。
社會關係與偏好:例如社交媒體帳號、交友關係、購買行為等,可以間接反映個人的生活方式或偏好的資訊。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上這些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只要能識別出特定個人,即受法律保護。
民眾對個人資料享有什麼權利?
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享有多項權利,以保障其資料自主與隱私。這些權利包括:
查詢或請求閱覽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控管者提供其個人資料的查詢或閱覽,以了解其資料的狀況及使用情形。
請求製給複製本權:當事人可以請求資料控管者提供其個人資料的複製本,以便保留或備份。
請求補充或更正權:若發現其個人資料有錯誤或不足,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控管者進行補充或更正,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請求停止收集、處理或利用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控管者停止收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特別是在資料已無收集或使用的必要時。
請求刪除權:當事人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尤其是在資料已無保存的必要或是當事人撤回同意的情況下。
這些權利賦予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控制權,確保其資料在合法且適當的範圍內被使用。資料控管者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尊重並配合當事人的上述權利請求。
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必須符合以下幾個原則及條件:
取得當事人同意:
合法且特定目的:
依蒐集目的使用:
符合法定例外:
保障資料安全:
提供當事人權利行使管道:
滿足以上條件後,資料控管者才能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否則可能會構成違法,並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敏感性個資?
在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敏感性個資」指的是涉及個人隱私或人格的重要資訊,其不當處理可能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或傷害。這些敏感性個資包括以下幾種:
醫療與健康資料:如病歷、健康檢查報告、心理健康記錄等,涉及個人身體或心理狀況的資訊。
基因資料:例如基因檢測結果、遺傳資訊等,這些資料可能包含個人或家族的健康風險和遺傳特徵。
性生活與性傾向:個人的性取向、性生活或相關資料屬於高度敏感的隱私資訊。
生物識別資料:例如指紋、臉部識別數據、虹膜掃描、聲紋等,這些資料具有高度唯一性並可用於個人身份辨識。
健康檢查:包含個人醫療史、藥物使用情況等,涉及身體健康和疾病情況的詳細記錄。
犯罪前科:犯罪記錄涉及個人過去的法律違規行為,這些資料若不當公開或濫用,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及心理影響,因此受到特別保護。
敏感性個資的處理通常需要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並需依法律或在取得當事人明確同意後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以減少對個人隱私的影響。
蒐集特種資料,依法需要當事人「書面同意」,是否只限於紙本簽名?可以用電子郵件嗎?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特種資料(如敏感性個資)需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在實務上,書面同意並不限於紙本簽名,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電子簽章等方式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亦可被視為有效的書面同意。
電子同意的有效性取決於以下要點:
可驗證性:電子同意的方式必須能夠有效證明該同意來自當事人本人,並且不可被輕易偽造。例如,電子簽章、雙重身份驗證或經過加密的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增加同意的可信度。
紀錄保存:應保存電子同意的記錄,以便將來核對當事人確實已授權同意。這些紀錄可以是電子郵件紀錄、電子簽章記錄等,並應能證明同意的時間、內容及提供者。
法律或機關規範:某些情況下(如高度敏感資料或涉及重大權益),監管機構或相關法令可能會對書面同意的形式作出具體要求,因此應確認是否有進一步的規範。
在台灣,一般情況下,符合上述條件的電子郵件或電子簽章被視為有效的書面同意方式。但在具爭議或高風險情境下,紙本簽名仍然是最穩妥的選擇。
目前,台灣法院對於電子形式的「書面同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明確的判決案例。然而,根據《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規,電子簽章在法律上具有與手寫簽名相同的效力,前提是該電子簽章符合認證機構的規範並可驗證簽署者的身份。
因此,雖然缺乏直接的法院判決支持,但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電子形式的同意書應可被視為有效的書面同意。為確保合法性,建議在使用電子同意時,採用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簽章,並妥善保存相關記錄,以備未來查驗。
企業蒐集個資的時候,要告知什麼事情?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企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需向當事人充分告知以下事項,以確保蒐集行為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蒐集目的:
資料的類別:
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資料提供是否屬於當事人義務及未提供的影響:
企業在進行個人資料蒐集時,應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將以上資訊告知當事人,以確保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在哪些情形下,企業蒐集個資,不用取得當事人同意?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特定情形下,企業蒐集個人資料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這些例外情形包括:
法律明文規定:
公部門執行法定職務:
契約履行之必要:
當事人自行公開:
為了避免當事人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危險:
學術研究或公共利益,且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企業在這些例外情形下蒐集個人資料時,仍需遵守「目的限定原則」,即在原定合法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資料,並保障資料的安全,避免超出範圍的濫用或外洩。
個資外洩時,企業應如何通知當事人?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企業發生個人資料外洩、竄改、或其他危害資料安全的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通知當事人,以減少對當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具體的通知方式與內容要求如下:
迅速通知當事人:
通知方式:
通知內容:
向主管機關報告: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若企業在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時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
罰款:
行政命令:
民事賠償:
聲譽損害及信譽受損:
因此,企業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通知義務,在個人資料外洩時迅速採取行動,以免受到法律責任和信譽損害的影響。
什麼是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是指企業或機構為了保護所管理的個人資料安全,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制定的系統性方案。這個計畫旨在預防個人資料被未經授權的存取、竄改、洩漏、毀損或丟失,確保個人資料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計畫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安全政策與目標:
風險評估:
存取控制:
資料加密與傳輸保護:
資訊系統安全管理:
員工教育與訓練:
事件應變處理:
紀錄保存與稽核:
持續改進:
透過制定和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企業或機構可以更系統化、有效地管理個人資料風險,確保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進一步保護當事人權益並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企業可以把台灣民眾的個資傳到其他國家嗎?
根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台灣民眾的個人資料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傳送到其他國家,但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及規範,以確保跨境傳輸過程中資料的安全性與當事人權益。具體條件包括:
接收國的法律保護水準:
主管機關的規定:
當事人同意:
特定例外情況:
合約保障措施:
因此,台灣民眾的個人資料在符合這些條件下可以合法地傳送至其他國家,但企業需格外謹慎,確保傳輸過程中符合當地法律和國際標準,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與當事人權益。
企業違反個資法,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若違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會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為避免上述責任,企業應積極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個資保護政策和措施。
公司可否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
公司可以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但須符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並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和利用。具體而言,公司在蒐集員工個人資料時需符合以下原則:
合法目的與必要性:
告知義務:
取得同意:
資料安全措施:
員工的權利:
法律或契約上的義務:
因此,公司在蒐集員工個人資料時應謹慎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確保蒐集目的合理、範圍適當,並保障員工對其資料的知情權和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