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言論自由 戲謔仿作 parody) Mattel, Inc. v. MCA Records, Inc.(2002)

Mattel, Inc. v. MCA Records, Inc. 是美國聯邦法院於2002年審理的一起案件。在該案中,Barbie娃娃的製造商美泰公司 (Mattel) 起訴丹麥樂團 Aqua 所屬的唱片公司 MCA Records,原因是 Aqua 的1997年歌曲《Barbie Girl》涉嫌侵犯其商標損害了Barbie品牌的形象

案件背景與細節:

訴求:美泰公司認為,《Barbie Girl》歌曲中將 Barbie 稱為“金髮笨蛋”的描述損害了 Barbie 的純潔形象,侵犯了其商標並貶低了品牌。

辯護:MCA Records 反駁稱,這首歌屬於戲仿,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所保護。戲仿經常帶有社會評論性質,辯方認為該歌曲是對 Barbie 在社會中角色的諷刺。

法院裁決:

商標法與戲仿:法院判決支持 MCA Records,認為《Barbie Girl》屬於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戲仿,並沒有違反商標法,因為它不會讓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為 Mattel 支持該歌曲

未混淆消費者:法院發現並無證據顯示消費者會誤認為 Mattel 與該歌曲有關或支持該歌曲。

對商標法的影響:此案再次確認商標保護的範疇並非可以完全屏蔽品牌免受諷刺或批評。

法院以一句著名的話結尾:“雙方應該放輕鬆。”

意義:

此案突顯了當商標法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法院如何平衡二者。該案為後續涉及商標的戲仿或諷刺案件設立了先例,更加傾向於支持自由表達,而非商標的絕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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