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用人應指定人員擔任活動管理權人,負責所轄人力(包括但不限於廠商、選手、表演藝人及工作人員或經租用人授權之任何人士等)之統籌指揮調度,並配合本公司或警 消單位所執行之必要緊急應變計畫,實施必要之檢查與管制,以維護本場館之安全。本公司如於活動前接獲情資, 於活動當日,得實施嚴格之人身、車輛、物品檢查及門禁管制,必要時,並得延後活動舉行日期。
(二)租用期間,如發生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有危險之虞時, 租用人應進行必要處置並視危害狀況,進行緊急狀況處置 及避難引導疏散。
(三)租用期間,本公司認有緊急危難或為預防災難發生,得要求租用人停止活動及關閉場地,並強制疏散人員,租用人應接受本公司所指定之人員指揮,租用人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十二、不可抗力
三十二、不可抗力
(一)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主要演出者死亡或重大傷病致難以演出之程度者(應提出醫院證明、公開聲明,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法定傳染病經政府主管機關之政策建議大型群聚活動停辦、暫停或關閉場館及場館重大設備故障),致活動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舉辦時,租用人與本公司互不負任何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
(二)發生前款情形時,本公司得隨時關閉本場館或終止本場館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租用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賠償或為任何主張。
(三)租用人如因本點所定之事由而取消租用或終止、解除租用契約時,本公司應將租用人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場地租用費用等無息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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