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ton #希爾頓 #著名商標
法院認定的著名商標再來一發。
法院判決提到:希爾頓飯店曾經離開台灣,但2018年又回到台灣。
就我個人有限的人生經驗而言,
台北的凱薩飯店前身是希爾頓飯店這我還有印象哩!
但對於2018年又回到台灣這件事情,我反而沒有印象XD
所以「老人只記得以前的事情,不記得最近的事情!」係金ㄟ
。
總之,法院認為「Hilton」「希爾頓」是著名商標,有機會經過的時候請拍照傳給我~
【Hilton/希爾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2023.08.10)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3/09/hilt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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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2023.08.10)
原 告 莊OO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英商希爾頓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經訴字第111063103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之爭點為:
系爭商標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之規定?按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定有明文。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
所謂「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有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而誤認來自不同來源之商品或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判斷有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得參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各項參考因素。茲就本案存在之相關因素審酌如下。
二、據爭商標是否為著名之商標及其著名程度:
由參加人檢附之證據資料,參加人英商希爾頓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係於1925年於美國德州開設首家以希爾頓為名的酒店,歷經近百年來的發展,如今希爾頓集團於全球已擁有18個世界知名的酒店品牌,在全球119個國家/地區經營、管理近6,500間酒店,其中希爾頓酒店及度假村(Hilton Hotel& Resorts)於全球93個國家/地區擁有584家酒店及度假村(乙證1-4申證6),參加人並自1925年陸續在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申准取得「HILTON」、「Stylised "H" Logo」商標保護(乙證1-7申證11、12);於我國除自71年起即陸續取得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HILTON」、「希爾頓」、「Stylised "H" Logo」、「HILTON希爾頓」商標指定於旅館、飯店、餐廳、餐飲及住宿等服務外,且於1972年成立「台北希爾頓飯店」,後來雖撤出台灣,「台北希爾頓飯店」也改為「台北凱撒飯店」,然於2018年參加人集團重新回到臺灣,目前於臺北市、新北市開設新板希爾頓酒店、台北中山九昱希爾頓逸林酒店及台北時代寓所,又參加人為宣傳台北新板希爾頓酒店將於2018秋季開幕,印製有彩色文宣廣告及於捷運廣告,據爭「HILTON」商標亦於中國大陸及菲律賓商標局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凡此有參加人檢送之乙證1-4申證6之原告網頁影本、申證7號之原告網頁簡介資料、乙證1-7申證11-12號之據爭商標世界各國註冊資料、申證13廣告資料、申證14-16之中國大陸及菲律賓商標局爭議案相關審定書或決定資料等證據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堪認於系爭商標109年8月10日申請註冊前,據爭「HILTON」、「希爾頓」商標已長期廣泛使用在旅館、飯店相關服務,並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
原 告 莊OO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英商希爾頓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經訴字第111063103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之爭點為:
系爭商標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之規定?按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定有明文。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
所謂「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有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而誤認來自不同來源之商品或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判斷有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得參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之各項參考因素。茲就本案存在之相關因素審酌如下。
二、據爭商標是否為著名之商標及其著名程度:
由參加人檢附之證據資料,參加人英商希爾頓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係於1925年於美國德州開設首家以希爾頓為名的酒店,歷經近百年來的發展,如今希爾頓集團於全球已擁有18個世界知名的酒店品牌,在全球119個國家/地區經營、管理近6,500間酒店,其中希爾頓酒店及度假村(Hilton Hotel& Resorts)於全球93個國家/地區擁有584家酒店及度假村(乙證1-4申證6),參加人並自1925年陸續在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申准取得「HILTON」、「Stylised "H" Logo」商標保護(乙證1-7申證11、12);於我國除自71年起即陸續取得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HILTON」、「希爾頓」、「Stylised "H" Logo」、「HILTON希爾頓」商標指定於旅館、飯店、餐廳、餐飲及住宿等服務外,且於1972年成立「台北希爾頓飯店」,後來雖撤出台灣,「台北希爾頓飯店」也改為「台北凱撒飯店」,然於2018年參加人集團重新回到臺灣,目前於臺北市、新北市開設新板希爾頓酒店、台北中山九昱希爾頓逸林酒店及台北時代寓所,又參加人為宣傳台北新板希爾頓酒店將於2018秋季開幕,印製有彩色文宣廣告及於捷運廣告,據爭「HILTON」商標亦於中國大陸及菲律賓商標局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凡此有參加人檢送之乙證1-4申證6之原告網頁影本、申證7號之原告網頁簡介資料、乙證1-7申證11-12號之據爭商標世界各國註冊資料、申證13廣告資料、申證14-16之中國大陸及菲律賓商標局爭議案相關審定書或決定資料等證據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堪認於系爭商標109年8月10日申請註冊前,據爭「HILTON」、「希爾頓」商標已長期廣泛使用在旅館、飯店相關服務,並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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