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 星期四

(著作權 編輯著作) 賴和基金會 v. 聯合百科公司:被告將賴和基金會的叢書重製成電子檔及光碟銷售,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8.10.19)
                             
    主  文
 
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伍翠蓮係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5 樓,下稱:聯合百科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由台灣省文獻委員會‧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下
    稱:賴和基金會)於民國89年出版集結「賴和手稿集‧漢詩
    卷(上、下)」、「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賴和手稿
    集‧筆記卷」、「賴和影像集」等5 冊書籍之「賴和手稿影
    像集」叢書一套(下稱:系爭叢書)為賴和基金會、國立成
    功大學歷史系教授林瑞明及編輯者賴悅顏等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編輯著作,未經賴和基金會等3 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伍翠蓮竟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及重製於光碟,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97年間,先以新臺幣(下同)4,500 元購得系爭叢書
    1 套後,隨於97年下半年起迄98年初某日止,委由不知情之
    大陸地區外包廠商以掃描或繕打方式重製系爭叢書中之「賴
    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
    」等編輯著作(下稱:「賴和手稿集」,目錄如附件所示)
    ,並於98年4 月間,將上開重製「賴和手稿集」製成電子檔
    ,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
    中,供會員及購買點數者利用網際網路下載閱覽,而公開傳
    輸該等重製之內容,並將「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
    內容重製於光碟後,行銷至如附表1 所示之國立臺灣大學等
    機構。嗣經賴和基金會委請公證人至聯合百科公司網址進行
    公證,始查悉上情。

    理  由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擔任聯合百科公司代表人期間,委由不
      知情之外包廠商將如附件目錄所示之賴和手稿集以掃描或
      繕打方式製成電子檔,再將之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電子
      資料庫中,供該公司會員及一般民眾以購買點數之方式加
      以下載及將賴和手稿集電子檔內容重製於光碟後,行銷予
      如附表1 所示之國立臺灣大學等機構等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一)告訴人就「賴和
      手稿集」所為之「編輯」,為一般文史學界最常見之編輯
      方式,且完全符合維護第一手史料原貌的學術規範,就資
      料之選擇及編排而言,應不具創作性;(二)「賴和手稿
      集」等3 冊書籍並無目錄,不得以附件之目錄與被告編製
      之「賴和手稿集」電子檔目錄相比對;(三)被告編輯「
      賴和手稿集」影像,僅選錄符合電子資料庫選材標準者,
      並重新分類,添上標題,逐字逐篇辨識文字繕打,再製作
      為內文可全文檢索的資料庫,係就公共領域之作品再為編
      輯改作,在編輯的創作性上與系爭叢書編排迥然不同,並
      未侵害著作權;(四)縱認本案編輯著作有實質近似情形
      ,亦應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免責;(五)被告並無違反著
      作權法之犯意云云。經查:
  (一)系爭叢書包含「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
        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賴和手稿集‧筆記卷」、
        「賴和影像集」等5 冊書籍(見外放證物),係告訴人
        等3 人將賴和遺稿及遺物選擇編排成該叢書,並於89年
        出版,又其版權頁上均已載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
        禁止翻印或轉載」、「策劃出版/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
        金會」、「發行人/ 賴悅顏」、「編輯者/ 林瑞明」等
        內容,而聯合百科公司所設置之聯合百科電子資料庫中
        關於「賴和漢詩集(手稿)」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據賴
        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89年
        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語
        ;關於「賴和新詩集(手稿)」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據
        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上下)及
        賴和手稿集‧漢詩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
        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語;關於「賴和小說集(手稿
        )」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
        稿集‧新文學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
        )」原版掃描錄入等語,並均加註「賴和作品甚多,此
        處收錄以手稿為主,本資料庫編輯群另花費不少時間辨
        認整理賴和一再改稿後之全文,期能便利讀者全文檢索
        」等內容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林○○於警詢時指訴在
        卷(見偵查卷2 第25-26 頁),且為被告於另案民事事
        件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另案2 審卷1 第173 頁);再者
        ,聯合百科公司將「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製
        成光碟後銷售予附表1 所示學術機構或圖書館一節,亦
        有101 年度北院民公詠字第500113、500114號公證書暨
        所附資料、聯合百科公司臺灣文獻叢刊續編網頁資料、
        系爭叢書版權頁影本、101 年度北院民公詠字第500813
        號公證書暨所附資料、國立臺灣大學102 年2 月20日校
        圖字第1020010809號函暨所附資料、「臺灣文獻叢刊續
        編全文電子版」採購案契約書、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
        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採購財物規格表、(國立
        清華大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聯合百科公司報價單
        、國家圖書館「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買斷
        )採購清單、國立臺中圖書館遷建計畫-「臺灣文獻叢
        刊續編」等3 種資料庫投標標價清單、國立成功大學合
        約書等件可資佐證(見偵查卷1 第10-109、111-115 、
        117-118 、120-210 頁,偵查卷2 第13-17 、312-374
        頁,偵查卷3 第152-191 頁,原審卷1 第196-199 頁)
        ,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賴和手稿集」之編輯具有原創性:
        1.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 條
          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
          、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
          作。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
          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
          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
          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
          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著作權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
          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權保
          護之。故編輯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
          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即足當之。而就資料
          之選擇而言,如編輯者予以衡量、判斷,非機械式的
          擇取,通常即得表現其創作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
          上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辯稱:本案系爭叢書當中漢詩卷(上)、漢詩卷
          (下)之部分,係按照賴和之手稿內容全部為影像拍
          攝,並全部納入系爭叢書收集之範疇,並無任何揀選
          ;且觀諸該漢詩卷(上)(下)之內容,除漢詩外皆
          混編了新詩作品,然告訴人林瑞明並未將其另外選擇
          編排於新文學卷之內,顯然告訴人並未就系爭賴和之
          手稿另為有創作性之選擇、編排,亦可知該等手稿本
          上之詩作均為賴和本人親寫、親編、親自封合,且壓
          箱多年,確非告訴人林瑞明所為之選擇及編排。又新
          文學卷之各篇詩文更係全然依照賴和本人所編寫之頁
          碼排序,顯然告訴人林瑞明係依照賴和本人親為選擇
          、編排之結果,全然以之為新文學卷之排序標準,並
          無告訴人林瑞明自身選擇、編排之創意可言云云(見
          本院卷2 第214-215 頁)。
        3.參諸證人林瑞明於另案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內容,整
          理如下(見另案2 審卷2 第4-28頁):
          (1)「賴和手稿集」之資料選擇:
            證人林瑞明證稱:「因為我的研究得到肯定,賴
              和家族託我整理他父親的文稿,所以我才去他們
              家住,翻箱倒櫃的找出,不是現成的東西」、「
              之前,學術界沒有人專題研究賴和」、「在中華
              民國教育體系長大的世代,根本不了解日據時代
              台灣有文學家,也不知道有賴和這一號人物」、
              「(問:你是用何標準來選擇賴和手稿集的五本
              書的內容?)第一個是比較完整的可以呈現他的
              部分,第二個是能夠反應他的意識型態部分,是
              以前比較少人注意的,另外我從他的漢詩中知道
              他是客家人,是之前沒有人提過的,我基本是以
              這兩個標準判別的」(見另案2 審卷2 第12頁)
              ;「我要把賴和的面目完整的呈現出來,讓死掉
              的賴和在這時代發生出來…」、「(問:賴和作
              品相關書籍及評論,是否也是你特地放入書籍中
              ?)是的,其中一篇是廖毓文、另一編是楊雲萍
              ,是台大的教授」、「(問:富戶人的歷史為何
              選了總共三稿?)我做了很詳細的原稿校清後定
              稿」、「…重要的賴和以中國白話文轉化為台語
              文的方式來寫,背後有他一定的想法與意識型態
              」、「…如果不是我這樣,不會有這樣的面貌出
              現」、「在一堆凌亂的稿件中,(別人)想法與
              編法也許會跟我不一樣」、「賴和在寫舊詩的時
              候,已經嘗試寫新詩,寫了二、三十首後技巧比
              較好,所以發表時會得到大家的喝采,這就是解
              決學術上的問題,為什麼賴和的新文學一出手就
              這麼高手,別人沒辦法解決我可以解決,所以不
              割裂是基於我的學術理念」、「新文學卷第253
              頁富戶人的歷史,因為發現了三個稿,三個稿子
              都沒有寫完,但是可以串連,所以選了三稿」、
              「漢詩卷卷十三是比較零散的,其無法歸類的就
              放在一起,無法歸類到其他地方的,但裡面也有
              一些漢詩,有一些筆記簿撕下來的,是凌亂的,
              是無法歸類到其他地方的,也是屬於賴和的漢詩
              ,如果不呈現也蠻可惜,所以特地以十三卷,就
              是雜卷,即使是不完整,但其歸類在這裡別人還
              是可以參考,就整個書來說還是完整的」等語(
              見另案2 審卷2 第7-11、23-25 頁)。又證稱:
              賴和之漢詩有部分是其與詩友一起完成,其與應
              社朋友之一些漢詩,賴和比較少,應社朋友比較
              多,所以該部分未編進來。還有部分是賴和醫館
              之收支簿,因比較凌亂,所以未收進來。倘放進
              來,量就占很大部分,所以未放進來(見另案2
              審卷2 第10頁)。賴燊及賴洝交付之資料未全部
              放在裡面。如賴和與應社朋友唱和,因賴和部分
              比較少,所以未放進來。還有賴和在看病人時,
              醫院有收支簿,於此收支簿中亦有漢詩,其未放
              進去,還有賴和於醫學校之筆記,亦會在筆記上
              寫一些東西,亦未放進去(見另案2 審卷2 第24
              頁)。其使用選擇賴和手稿集之5 本書內容之標
              準,第一個係比較完整可呈現賴和部分,第二個
              是能夠反應賴和之意識形態部分,是以前比較少
              人注意者。比較完整放進書籍,當然有創作性,
              其目的是要社會全盤瞭解賴和,是要呈現賴和之
              本來面目。將有關意識形態之東西放進書籍,當
              然為創作性作法。因世人不瞭解賴和,不僅是歸
              類作法,這是專業(見另案2 審卷2 第15頁)。
            依上,證人林瑞明於「賴和手稿集」資料之選擇
              ,係依照其自己之標準進行,有所取與有所割捨
              ,並非全部賴和手稿資料均予收錄,而其選取之
              標準,就在於是否能呈現賴和之本來面目與意識
              形態。例如,證人林瑞明為呈現賴和寫作習慣之
              轉變,中國白話文轉化為臺語文之寫作方式,其
              於編輯新文學卷時,證人林瑞明將能找到之富戶
              人歷史之3 個稿,在原稿清校後,全部集中放進
              ,縱使這3 個稿均未寫完,證人林瑞明還是選擇
              該等不完整之稿全部放進,因證人林瑞明選擇藉
              由該等資料所要呈現出之主題,此有意識選定特
              定主題,並將該主題內之資料,有意識全選進去
              ,適為選擇上創作性表現之所在,就割捨部分以
              觀,證人林瑞明亦以是否能呈現賴和面貌為考慮
              判斷之標準,而將關聯性較低之資料,例如,賴
              和與應社之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醫館收支簿、
              醫學校之筆記等部分,予以割捨。申言之,證人
              林瑞明面對所發掘而得之大量賴和資料,係經其
              自己創設之標準進行資料之研究、判讀、及歸類
              ,在資料之挑選上係由證人林瑞明本其學識加以
              衡量判斷,經由此細緻處理,不僅可完整呈現賴
              和之面貌,且可解決長期之學術問題,則在如此
              大量、散置及凌亂之資料,且資料出現之時間先
              後不一,要如何將其整理成具有系統性之文獻資
              料,其困難度相當高,倘由不同之選擇者所挑選
              ,或加以判讀、歸類與編排,其結果必然是不同
              ,是證人林瑞明於「賴和手稿集」於資料之選擇
              上,已足以表現其個別性與創作性。
          (2)「賴和手稿集」之資料編排:
            證人林瑞明放入賴和作品及評論,係為呈現賴和
              手稿影像集本套叢書與先前書籍有不一樣處。漢
              詩卷上、下中,賴和手稿原來並非分成13本筆記
              本,13卷是其整理所致。倘整理一堆凌亂之稿件
              ,他人與本人之編排法會不同,因其編輯時,是
              基於使賴和之面貌完全呈現。而於漢詩卷之卷六
              、八、九,出現新詩作品,其判別賴和寫在舊有
              之稿件,雖有人會將漢詩放在一起,新詩亦放在
              一起而割裂,漢詩與漢詩一起,新文學與新文學
              一起,此為一種編排法,分類會比較清楚。然其
              理念是不一樣,是因賴和在寫舊詩時,已經嘗試
              寫新詩。書寫20或30首後,技巧比較好,所以發
              表時會得到大家之喝彩,此有解決學術之問題,
              所以賴和新文學一發表就得到高度評價,他人無
              法解決,其可解決之,不割裂是基於學術之理念
              ,是漢詩卷之卷六、八、九,出現新詩作品,係
              故意編排所致。使其他研究者可看到此狀況,是
              其對於資料之不藏私,不據為已有,使學者可從
              事研究(見另案2 審卷2 第9-10頁)。新文學卷
              中,賴和之原手稿非分為小說、新詩、散文隨筆
              及雜文四部分,係其分類,原先為零散。倘由他
              人編排,會有不同,其以研究之心得作歸類(見
              另案2 審卷2 第10頁)。賴和手稿集之5 本書,
              有統一之編排標準,基本之目的是因不想據為己
              有,所以將得到之資料儘可能呈現出來,當然有
              統一編排之標準,將漢詩拆成兩本,當然具有創
              作性,因需要經判讀,此非現成結果,是經過整
              理與判別,漢詩卷分為卷一至卷十三,要先將其
              歸類,覺得比較完整之一本就放在一起,不會歸
              類完後,故意錯落開,該等手稿非一次找到,係
              以字跡、稿紙加以判斷,將該等零散稿放在一起
              (見另案2 審卷2 第15-17 頁)。其將賴和殘缺
              或完整稿件收錄於賴和影像集,非必依據賴和寫
              作先後之順序作為排序,其有大分類,小分類,
              會盡量按照時間,部分無法判斷時間先後。其能
              夠判斷時間者,就按照時間排列,而部分無法判
              斷。例如,小逸堂或是讀醫校之時期(見另案2
              審卷2 第25頁)。
            依上,賴和之手稿甚多,證人林瑞明經過選擇後
              ,再將之分為「新文學卷」、「漢詩卷(上)」
              、「漢詩卷(下)」、「筆記卷」及「影像集」
              5 冊,其中新文學卷再分類成「小說」、「新詩
              」、「散文、隨筆」、「雜文」,以呈現賴和作
              品之內容,此觀證人林瑞明於系爭叢書之序言表
              示:「本書將賴和遺稿及遺物照相製版,並分成
              新文學卷、漢詩卷(上、下卷)、筆記卷、影像
              集共四部份共五卷。新文學卷中因文類上的區分
              及部份手稿未註明題目,故加扉頁說明之;漢詩
              卷及筆記卷則是以整冊手稿為一單位,以做區分
              ,其中漢詩卷卷六、卷八、卷九有新詩作品;另
              筆記卷因格式不同(為橫式書寫),統成一冊,
              故無法區分文類;影像集則收錄賴和生前照片、
              發表稿、收藏物品、友人的來函、書籍以及後人
              研究賴和的資料等。前半部將賴和的生平分成幾
              個階段,以影像的方式,呈現『臺灣新文學之父
              』的身影;後半部則是賴和目前可尋獲之發表作
              品及後人研究,然因篇幅的關係,後人的回憶與
              研究僅收部分書影作為參考」等語即明(新文學
              卷內頁參照)。再觀諸證人林瑞明上開證述之內
              容,可徵「賴和手稿集」之漢詩卷是以整冊手稿
              為一單位,加以區分,其中漢詩卷卷六、卷八、
              卷九有新詩作品;新文學卷中之小說、新詩、散
              文、隨筆、雜文等名詞為一般之共識,但旁人編
              輯時或可能把雜文放置隨筆內,證人林瑞明編輯
              時則將雜文獨立;漢詩為證人林瑞明依其判斷時
              序排列等事實。基此,就賴和手稿資料之編排方
              式,漢詩卷部分為完整呈現手稿內容,是以整冊
              手稿為一單位,故漢詩卷卷六、卷八、卷九有新
              詩作品,未從中區隔;惟新文學卷部分,卻未以
              相同方式即整冊手稿方式編排,改依小說、新詩
              、散文、隨筆、雜文等類區分,雖其分類方式為
              文學常見之分類,然其一部分編排採用整冊手稿
              呈現方式,未區分文體,一部分編排復採用文學
              分類方式,將不同手稿依其文體編排,並未予以
              統一;參以,「賴和手稿集」於編輯之時,各文
              稿年代幾乎無從詳考,僅能以客觀資料與文稿內
              容一一考證後,再依照時代背景以及賴和之心境
              所欲呈現的內容而編排之,故證人林瑞明編輯時
              所著重的是「時代背景」、「賴和個人生活與意
              識型態轉變」,堪認其就「賴和手稿集」資料之
              編排表現形式,已呈現或表達出其在思想上或感
              情上之一定精神內涵,並有主觀上精神、智慧、
              文化、創意之表現,足以表現其就資料編排之個
              性或獨特性。
          (3)綜上,賴和眾多手稿資料,經證人林瑞明之選擇與
            編排而成「賴和手稿集」,除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外
            ,亦表現其在思想之一定精神內涵,已達於表現證
            人林瑞明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故「賴和手稿集
            」即為應受到著作權法有關編輯著作之保護。...
  
 (四)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收
        錄「賴和手稿集」,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1.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稱「重製」,
          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
          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利用
          現代電腦科技以「原版掃描錄入」方式複製,當屬上
          揭所稱「其他方法」的適例。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
          作權的事實時,允宜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
          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學理上所稱接觸及實質相似,
          予以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
          亦兼指質的相似;而所謂量的相似,係指抄襲的部分
          所占比例程度;所謂質的相似,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
          ,若是,即屬實質的近似(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
          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接觸可能部分:
          查聯合百科公司所設置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
          料庫」,就「賴和漢詩集(手稿)」、「賴和新詩集
          (手稿)」、「賴和小說集(手稿)」、「賴和散文
          、隨筆、雜文集(手稿)」等資料內容,係聯合百科
          公司員工於97年間,先以4,500 元購得系爭叢書1 套
          後,隨於97年下半年起迄98年初某日止,委由不知情
          之大陸地區外包廠商以掃描或繕打方式重製系爭叢書
          中之「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賴和手
          稿集‧新文學卷」等編輯著作(下稱:「賴和手稿集
          」,目錄如附件所示)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
          程序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1 第56頁背面- 第57頁)
          ,並有上開電子資料庫網頁資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
          1 第60、64、66、69頁),可認,被告確有直接接觸
          「賴和手稿集」之事實。
        3.實質相似部分:
          (1)比對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
            子資料庫」中「賴和手稿集」與系爭叢書中「賴和
            手稿集」之內容,電子資料庫內漢詩集(手稿)部
            分,係自系爭叢書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
            中篩出828 篇,且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下)
            共923 頁,電子資料庫內收錄其中823 頁;又電子
            資料庫中賴和新詩集(手稿)部分,共計47篇,其
            中第1 篇至第24篇,均選自「賴和手稿集」新文學
            卷「新詩」,且編排順序相同;再第25篇至第47篇
            則選自「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下)卷八、卷九,
            除「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下)卷八、卷九尚夾雜
            其他文章外,其餘之前後順序亦無不同;另電子資
            料庫內之賴和小說集(手稿),共計16篇,除其中
            第10篇「惹事(下)」外,其餘均選自「賴和手稿
            集」新文學卷「小說」,編排順序亦相同;電子資
            料庫內之賴和散文‧隨筆‧雜文集(手稿)共計22
            篇,其中第1 篇至第13篇,除第6 篇「無題」名稱
            略有不同外,均選自「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散
            文、隨筆」部分,又第14至19、20、21篇,則係選
            自「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雜文」部分等情,此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比對報告1 份可
            佐(見偵查卷3 第211-232 頁)。準此,聯合百科
            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關於「
            賴和手稿集」之文獻,幾乎均係選輯自「賴和手稿
            集」,且編排之方式與順序亦與「賴和手稿集」無
            甚大差異,揆諸前揭說明,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
            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收錄「賴和手稿集」
            ,乃侵害「賴和手稿集」編輯著作之重製物,應堪
            認定。
          (2)被告辯稱:「賴和手稿集」等3 冊書籍並無目錄,
            係檢察事務官看到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
            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賴和手稿集」目錄後
            ,才幫告訴人建立目錄或標題,以在本案訴訟之前
            不存在的目錄進行比對云云(見本院卷前審卷3 第
            187 頁背面、第188 頁,本院前審卷第4 第207 頁
            )。惟查,「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本即編有目錄
            ,漢詩卷(上)、(下)雖無目錄,惟賴和之手稿
            於文章與文章間隔間多已標有標題,附件目錄係悉
            依該標題所製作,且就未標有標題之部分,亦載明
            無題,並於括號中標示首句以資區別,此有「賴和
            手稿集」之3 冊叢書可憑(見外放證物),被告前
            開所辯,委無可採。
          (3)被告辯稱:被告僅選擇賴和用正式稿紙謄寫與編排
            工整、準備出版的結構性詩文,除了將殘稿、空白
            頁、重複、近似刪除外,亦將系爭叢書漢詩卷(上
            )(下)中夾雜新詩部分,新文學卷中摻有不同文
            體部分重新分類編排,更選錄非手稿的「獄中日記
            」1 整部,共39篇,近15,000字,及在新詩類別增
            錄「賴和新詩」23篇,漢詩類別增錄賴和的「分詠
            李太白鶴」、「壹唱小說」等篇釋文;而在編排上
            ,被告不但逐篇錄入標題(含佚題,被告須逐一判
            別缺題段落該歸屬前篇或後篇或獨立成篇,並為大
            量同題詩篇轉換標題以便能檢索到等),另將影像
            轉換為文字,新增內文全文檢索功能與目錄(當年
            是坊間唯一全文檢索電子版),使讀者得以電子方
            式,較高之效率檢索、查詢、利用賴和單篇著作,
            此種轉換性的利用,顯然在編輯的創作性上與林瑞
            明的「賴和手稿集」,迥然不同云云(見本院卷2
            第219 頁背面-220頁)。惟查,聯合百科公司之「
            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有三個更動的方式
            ,新增、刪除跟改移,被告新增部分資料庫並無手
            稿,此乃「賴和手稿集」也沒有放進手稿,明白顯
            示只要是告訴人等之「賴和手稿集」沒有收錄的文
            稿,電子資料庫也沒有收錄,是就資料選擇的部分
            ,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
            」與「賴和手稿集」構成實質近似。又被告有接觸
            系爭叢書的事實,且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
            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之「賴和手稿集」電
            子檔收錄告訴人等編輯「賴和手稿集」1,215 篇當
            中之910 篇詩文,比例將近75% ,在資料「數量」
            比例上不低,再者,從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
            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中關於賴和之手稿資
            料,係將「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之分類「小說」
            、「新詩」、「散文、隨筆」、「雜文」,將之細
            分成「賴和小說集(手稿)」、「賴和新詩集(手
            稿)」、「賴和散文‧隨筆‧雜文集(手稿)」3
            書,又將原列入漢詩卷(下)卷八、卷九之新詩部
            分,移至「賴和新詩集(手稿)」,另將漢詩卷(
            上)、(下)合併成「賴和漢詩集(手稿)」,可
            見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
            資料庫」中所編排之「賴和手稿集」內容與告訴人
            等之「賴和手稿集」僅有少許差異,當已構成實質
            相似。至於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
            續編電子資料庫」雖將賴和原稿內容逐字繕打,然
            此僅屬增加閱讀便利之效果;而於手稿圖片上新增
            全文(釋文)與圖片之切換鈕,及全文檢索等新功
            能,亦係在技術層面增加閱覽功能,並未對「賴和
            手稿集」有任何原創性之改作行為,均非就選擇與
            編排有原創性,自不影響被告違法重製「賴和手稿
            集」之認定,是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取。
  (五)本案不符合理使用情形:
        被告辯稱:若認本案編輯著作有實質近似情形,亦應符
        合合理使用原則而免責云云(見本院卷2 第221 頁背面
        - 第223 頁)。惟按著作之合理使用,雖然不構成著作
        財產權之侵害,但判斷其是否相當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
        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
        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
        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觀諸著作權法第65條第1 項、第2 項規
        定甚明。依該條立法理由說明,上揭第3 款所稱「所利
        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係指所利用部
        分在新著作中及被利用著作中,兩相衡量,就整體觀察
        其質量各所占比例。查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
        續編電子資料庫」中之「賴和手稿集」電子檔收錄告訴
        人等編輯「賴和手稿集」1,215 篇當中之910 篇詩文,
        比例將近75% ,且編排之內容與告訴人等之「賴和手稿
        集」僅有少許差異,已如前述,以該資料庫「所利用之
        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兩相衡量,就整體
        觀察其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質量所占比例非低,已難認為
        合理使用「賴和手稿集」之行為,佐以,被告利用「賴
        和手稿集」之新文學卷、漢詩卷(上)、(下)之部分
        著作製成電子檔,收錄在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
        刊續編電子資料庫」,供人以購買點數付費之方式,加
        以下載而販售,且又將之製成光碟片銷售予附表1 所示
        之學術機構及圖書館,亦已該當於「為商業目的」而利
        用,自非合理使用行為,是被告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六)被告具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被告辯稱:被告為建立系爭資料庫所參考之文獻依據皆
        為89年至96年間學界考究賴和文章之資料,學界考證不
        出年代之篇章,被告仍憑稿紙上之出版社、雜誌社之線
        索考證出大致年代,並非全然參考告訴人之系爭叢書;
        且被告於96年間出版系爭資料庫前,曾詢問聯合百科公
        司之法律顧問吳家業律師,認關於賴和之一切著作財產
        權皆消滅,且系爭叢書未將賴和之著作加以創意性選擇
        及編排之事實、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編輯著作後,始重
        新編輯出版系爭電子資料庫;且其知悉有侵權之嫌疑時
        ,即將相關資料庫內之檔案刪除,其並無違反著作權法
        之犯意云云(見原審卷1 第68頁背面,本院卷2 第223
        頁、第223 頁背面)。然查,觀諸吳家業律師所出具之
        證明書,其內載稱「因賴和過世已逾60年,本人於答覆
        伍女士(即被告伍翠蓮)之諮詢時,曾告以依著作權法
        之規定,賴和一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已當然消滅…是
        以除不得侵害賴和之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
        用之。…伍女士亦曾詢以是否侵害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
        和手稿集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問題,本人告以製版
        權以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必要,否則不得享有,因賴和手
        稿集經查未有登記,依法即不得享有;而賴和手稿集未
        必有將賴和之著作加以選擇及編輯之事實,若僅係收集
        賴和全部或部分出版著作予以出版,而無選擇及編輯之
        行為,不能獲得法律賦予編輯著作權,即縱有選擇及編
        輯之事實,然其是否能獲得法律賦予編輯著作權,仍須
        視其選擇及編排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定,非謂無創作性之
        選擇及編排出版亦當然獲得編輯著作權。…賴和基金會
        就賴和手稿集縱有編輯著作權,聯合百科電子出版有限
        公司仍得利用之另為選擇及編排而出版,此舉不但不侵
        害賴和基金會之編輯著作權,若其另為之選擇及編排係
        具有創作性者,則其亦能享有編輯著作權…」等語,有
        該證明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1 第109 頁),可見,該
        律師就被告所詢問關於利用賴和手稿集之相關事項所做
        之說明,其內容僅係闡述著作權法之基本法律原理原則
        ,並未具體比對確認「賴和手稿集」是否具有編輯著作
        權,或就被告重製後之內容表明未侵害「賴和手稿集」
        之編輯著作權,是被告憑此即推定其可擅自重製「賴和
        手稿集」,顯屬無據;再者,聯合百科公司係以資料庫
        之製作銷售為業,被告為聯合百科公司之負責人,其對
        於資料庫內容應合法取得,自難諉為不知,而系爭叢書
        版權頁上明確記載「版權所有,未經許可,禁止翻印或
        轉載」、「策劃出版/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
        發行人/ 賴悅顏」、「編輯者/ 林瑞明」等內容,被告
        卻從未向告訴人等確認授權或利用之可能性,僅憑前開
        律師原則性之說明即逕自為有利於己之解釋,而為前開
        重製「賴和手稿集」之行為,其行為顯與常情迥異,尚
        難徒以其曾詢問律師之意見,即認其並無侵害著作權之
        故意。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所為之檔案刪除行為,僅係
        其為侵害告訴人等著作財產權後所為避免侵害擴大之舉
        措,自難據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伍翠蓮此部分
        所辯,要難採信。...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
        1.按刑之量定,固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
          事項,但此項職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支配,且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注意之事項及一切情
          狀為之,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法律授權之
          目的,此即所謂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
          7 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聯
          合百科公司之負責人,未思以正途編纂收錄在聯合百
          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內容,而
          以大篇幅掃瞄及繕打之方式重製「賴和手稿集」,對
          外提供會員付費下載及製成光碟銷售,且於犯後矢口
          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等3 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
          害,犯後態度難稱良好,且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
          金,原審未細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僅量處
          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 月,並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1 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顯然偏低,難收
          懲儆之效,揆諸前揭罰刑相當原則,原審量刑裁量尚
          有失衡,即有未洽。
        2.原審雖就附表1 編號1 所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非法重
          製光碟,諭知沒收。惟依卷內資料,可知,被告非法
          重製光碟,經聯合百科公司銷售之對象,尚有附表1
          編號2-6 所示學術機構或圖書館,此有卷附「臺灣文
          獻叢刊續編全文電子版」採購案契約書、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子資料庫採購財物規
          格表、(國立清華大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聯合
          百科公司報價單、國家圖書館「臺灣文獻叢刊續編電
          子資料庫」(買斷)採購清單、國立臺中圖書館遷建
          計畫-「臺灣文獻叢刊續編」等3 種資料庫投標標價
          清單、國立成功大學合約書等件在卷可稽(詳如附表
          1 所示),原審漏未將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併予諭知沒
          收,亦有未洽。
  (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仍執前詞而為爭執,業據本院列舉
        事證,逐一指駁說明如前,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
        既有上開可議之處,量刑及沒收亦為檢察官上訴指摘所
        及,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五、量刑及沒收:
  (一)量刑:
        爰審酌被告從事資訊出版業,於發行或利用他人著作時
        ,猶應尊重創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審視著作物之合法權
        源,然其卻不思正途編錄聯合百科公司之「臺灣文獻叢
        刊續編電子資料庫」內容,竟重製告訴人等於賴和手稿
        集之編輯著作,提供會員及購買點數者利用網際網路下
        載,而公開傳輸該等重製之內容,並將資料庫內容重製
        於光碟後,行銷至附表1 所示之國內學術機構或圖書館
        ,對於告訴人等造成損害之犯罪手段,行為後猶飾詞否
        認犯罪,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
        和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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