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專利 發明 方法)「模版及模版工程施工法」專利:侵權判斷應以「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產品內容」進行比對。本件原告僅提出計算送審書或紙面內容,但並未提出明確標的物以供比對。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2017.12.22)

「二、技術爭點分析:
(一)系爭工程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權利範圍?
      查原告迭次自承:系爭工程已完工並拆除模版,甚至施工
      混凝土及裝潢都已安裝,而無法比對其模版施工方法等語
      (見本案卷三第82、88頁)。
(二)依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三章第1 、2 點解析系爭專
      利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技術內容(第29至32頁內容),
      於判斷被控侵權物(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發明或新型專利
      權時,必須以專利權人所主張受侵害請求項範圍與被控侵
      權對象(系爭產品)內容進行比對。原告對於系爭產品(
      系爭工程)既未有明確之標的物可供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
      術特徵進行實質比對,準此,系爭工程當然未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之專利權範圍。
(三)另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標的,為一種模版工程施工法
      ,依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三章第2 點內容:「若系
      爭專利之標的為製法,而被控侵權對象為物,除非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控侵權物之結構即能
      推知該物之製法,否則將無法進行比對,應俟補齊該物之
      製法後,再比對二者之製法」。倘使原告提出系爭工程之
      相關資料,仍須實質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模版
      工程施工法之詳細步驟與製程,否則仍無法證明系爭工程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專利權範圍。
(四)原告於106 年12月4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13至34頁提及:
      根據原證7 之圖號A1-05 、A1-12 、A1-14 等圖,已揭示
      於系爭專利圖式之圖三八八、圖三八八之三、圖三八八之
      四、圖三八八之四之一等圖之內容,已侵害系爭專利請求
      項11專利權範圍云云(見本案卷三第55至76頁)。經查,
      原告雖提具宣稱103 年東遠精技企業營運總部新建工程之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其模版應力檢核計算送審書之內容
      圖號A1- 05、A1-12 、A1-14 等圖,以作為侵權比對之依
      據;惟原告對於系爭產品(系爭工程)既未有明確之標的
      物,可供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進行實質比對,此侵
      權比對物之舉證部分,亦為被告所爭執;又對於判斷被控
      侵權物(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發明或新型專利權時,必須
      以專利權人所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範圍與被
      控侵權對象(系爭產品)之實質內容進行比對,而非僅以
      一份計算送審書或紙面內容等文件作為被控侵權對象以資
      比對,是原告所述之比對內容,實不足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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