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 (四)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 4被告雖辯稱其智囊家事典自2年前開發研究,經過1年半時
間完成,才開始進行試銷,且有注意利用藍本參考時,絕
不抄用例句,而字義之使用應屬著作權法所規定合理使用
之範疇,並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可言云云(見第22585號偵
查卷第9頁反面)。然查:
(1)被告前於本院陳稱:當時編輯人員之資料已不存在,且
積欠編輯人員薪水,其是找幾個人來編輯,每位編輯就
負責之範疇再找人幫忙,選取藍本來整理,其認為字的
解釋是有限的,參考藍本時即使用相同的東西,但例句
是自己編的等情(見本院上更(三)卷第24、116頁),則以
電子事典收發字數之龐大,被告雖提不出當時編輯人員
之資料及支薪之證明,但找編輯人員以其他辭典為藍本
先行挑選字義衡情為合理之運作形態,且由該智囊家事
典繼續操作,除英文字義之解釋外,尚有例句,是其所
謂絕非其1 人獨力完成應屬可信。惟其雖有編輯人員,
但於字義之解釋上,卻重製抄錄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
辭典」內容,未經過任何創作或編修,已如前述。
(2)而關於字義之解釋,即使某字僅有單一文義或該字有多
重文義而使用相同意涵時,每人表達解法之方法亦未盡
相同,解釋之風格在於淺顯易懂、通俗平易或典雅,亦
影響表達之異同;而一字多義之情形,此字典或辭典以
如何之深度為規模,涉及就該字解釋至如何程度,著重
平易淺顯者,僅列一般通用文義,而重視完整性者,儘
量蒐羅各種可能文義,可能包含此字罕見用法、古文用
法、專業用法……等等;又在多種文義中,先解釋何一
文義?再次解釋何一文義?每一文義如何解釋,均各有
不同。是被告以字義之解釋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實
不足採。
(3)又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利用之目
的及性質,包括係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
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著作
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明定。而被告公司出售之智囊家事
典產品與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典比較,其中有大量逐
字解釋相同,甚至抄謄相同錯誤之情形及抄漏而文義不
明之處,顯係「抄襲重製」自告訴人之「新世紀英漢辭
典」,所為惡意之抄襲性質上與「利用」之態樣有間,
已不能稱為利用行為。再被告抄襲重製告訴人之「新世
紀英漢辭典」之目的,係為方便縮短其發行智囊家事典
時間提早上市之用,顯係為輔助營利之目的,且被告所
營公司之產品,與告訴人所銷售之產品,同屬英漢字典
,2 者具有競爭關係,被告之抄襲行為對於告訴人之潛
在市場利益,有取代性之影響力。又以著作之性質而論
,被告所辯之字義解釋,非屬著作權保護範疇,顯非可
採,已如前述。又以利用之質量以觀,經告訴人隨意由
A至Z開頭字母隨意選取891 字,其中各字之解釋內容
及句讀全部相同者即有483 字,其餘雖小有不同,但解
釋內容及句讀相似度亦達約百分之90,最特殊者解釋內
容次序完全相同,經告訴人提出2者比對資料可參(均外
放),被告以整部智囊家事典為觀察認僅有小部分雷同
,而未就字義解釋部分單獨觀察大部分是抄錄,亦非可
採。故被告之抄襲重製告訴人之英漢辭典行為,顯非屬
上開所指之合理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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