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104.5.21)
「本件黑帶美語英文教材之 錄音光碟,除由外籍人士薛龍熙、布蘭妮依黑帶美語之文字 內容口述錄音外,尚加入輕快之純音樂前奏,有卷附原審勘 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208至209頁);且證人孫連啟亦證 述:其在現場錄音後,再交付負責錄音剪接者,予以剪接編 輯等語(見第一審卷二第204 頁背面)。則薛龍熙、布蘭妮 二人為外籍人士,其等錄製時之英語發音及腔調,以及孫連 啟配製之音樂前奏並剪接編輯,如何依客觀之觀察,不足以 表現錄製者個人獨特之思想、感情,而不具原創性,原判決 並未於理由內詳加剖析說明,單以黑帶美語英文教材之錄音 光碟,純由薛龍熙、布蘭妮依黑帶美語之文字內容口述錄音 ,不符合語言著作之定義,即認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錄音著 作,其判決理由尚嫌欠備,自不足以昭折服。檢察官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廖奘慧被訴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錄音著作部分不當,尚非無理由, 應認此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黑帶美語英文教材之錄音 光碟,究否具原創性,有無由專業鑑定之必要,案經發回, 宜一併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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