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1日 星期六

娛樂法(音樂 抄襲 parody 合理使用) Oh Pretty Woman v. Pretty Woman 音樂著作權抄襲案件(1994):抄襲?醜化?致敬?合理使用?言論自由?

另一個美國法上關於著作權抄襲的經典案例就是Pretty Woman這首歌的最高法院判決(1994年)。

我最早聽到這首歌是在1990年茱莉亞羅勃茲主演的「麻雀變鳳凰」(Pretty Woman)電影。是一個企業家愛上阻街女郎的故事。


這首歌的主題曲「Oh Pretty Woman」早在1964年就由Roy Robinson(原告方)寫出來(1964),歌詞內容充滿了對於漂亮女性的admire。

而被告「2 Live Crew」是一個美國饒舌團體,他們在1989年使用完全一樣的旋律,但搭配上kuso色色的歌詞,發行「Pretty Woman」這首歌(1989)。



原告主張被告醜化了原告的著作、構成抄襲,但被告主張parody是合理使用。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的parody具有高度的轉化性(transformative),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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