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娛樂法(音樂) 美國音樂產業工會(unions)

在美國音樂產業中,有幾個主要工會代表不同領域的音樂從業人員,幫助音樂家、作曲家和其他音樂專業人士爭取公平的薪資、工作條件和福利。主要工會包括:

美國音樂家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Musicians, AFM):
AFM 是美國和加拿大最大的音樂家工會之一,代表了各行各業的專業音樂人,包括樂器演奏家、指揮、編曲和配器工作者等,涵蓋錄音、現場表演、劇場和電影等產業。
AFM 進行集體談判協議,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提供養老金和健康福利。

美國影視和廣播演員聯合會(Screen Actors Guild-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 SAG-AFTRA)
SAG-AFTRA 代表歌手、錄音藝術家及其他在音樂和娛樂行業的表演者。
該工會為錄音、商業音樂工作、背景和獨唱表演談判合同,並提供健康、養老金福利及錄音演出的保護。

美國音樂藝術家公會(American Guild of Musical Artists, AGMA)
AGMA 代表歌劇演唱者、音樂會歌手、舞者、合唱歌手和在歌劇公司、芭蕾舞團和其他表演藝術領域工作的舞台導演。
AGMA 代表藝術家爭取在音樂廳、歌劇院和其他場地的演出中獲得公平的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

國際舞台員工聯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Theatrical Stage Employees, IATSE):
雖然 IATSE 並非專屬於音樂產業,但它代表許多幕後專業人士,包括在現場音樂表演、演唱會和音樂節工作的舞台人員、燈光和音響技術員及裝置人員。

這些工會在保護音樂產業專業人士的權益和生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數位時代,為他們爭取公平的報酬、安全的工作環境、福利和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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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音樂) 美國Blurred Lines案

Blurred Lines 案(正式名稱為 Williams v. Gaye)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權訴訟案件,當時馬文·蓋伊(Marvin Gaye)的家人起訴羅賓·西克(Robin Thicke)和法瑞爾·威廉姆斯(Pharrell Williams),聲稱他們的2013年熱門歌曲《Blurred Lines》侵犯了蓋伊1977年歌曲《Got to Give It Up》的著作權。

2015年判決的該案在音樂相似性和保護歌曲“感覺”或“氛圍”的著作權方面創下重要先例。

案件背景與細節:

原告:蓋伊家人聲稱,《Blurred Lines》抄襲了馬文·蓋伊的《Got to Give It Up》的大量元素。他們主張西克和威廉姆斯使用了相同的“氛圍”("feel")和律動,侵犯了蓋伊歌曲的著作權。

被告:西克和威廉姆斯辯稱,儘管《Blurred Lines》受到了蓋伊歌曲“感覺”的啟發,但並未抄襲任何受保護的具體音樂元素。他們堅稱這首歌是獨立創作的原創作品。

法院裁決:陪審團裁決:2015年,陪審團裁定支持蓋伊家人,認為《Blurred Lines》確實侵犯了《Got to Give It Up》。

賠償金:法院命令西克、威廉姆斯和其他參與《Blurred Lines》製作的人支付蓋伊家人 740萬美元的賠償金,但在上訴中這一金額被減少至 530萬美元。

上訴:西克和威廉姆斯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該判決會限制音樂創作,並可能因歌曲的“感覺”或風格相似而導致無根據的訴訟。然而,2018年判決被維持。

法律意義:對著作權法的影響:此案具有開創性,因為它將著作權保護擴展至歌曲的“感覺”或“氛圍”,而不僅限於旋律、歌詞或和聲等具體音樂元素。

業界擔憂:許多音樂人和法律專家擔心此裁決會抑制創作自由,因為藝術家可能會因受某種風格或流派的啟發而害怕遭到訴訟。

音樂創作中的謹慎:該案為音樂製作中的法律審查設立了新的標準,導致新歌創作時更頻繁地進行著作權清查。


Blurred Lines 案如今被視為著作權法的重要案例,展示了在音樂創作中區分“影響”和“抄襲”的複雜性。

著作權(美國著作權法第203條)著作權轉讓後的作者終止權

美國著作權法第203條涉及著作權轉讓的終止權,旨在讓作者(或其繼承人)有機會在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他人(如出版商或唱片公司)後,重新獲得作品的權利。第203條允許作者在指定時間後終止先前的著作權轉讓,確保創作者或其繼承人能從長遠的角度受益於他們的作品,即便最初的交易條件並不優厚。

第203條的主要規定:

終止權:
第203條賦予作者(或其繼承人)終止其先前轉讓著作權的權利。該條款適用於1978年1月1日或之後創作的作品。

終止的時間:可以在轉讓後35年行使終止權。
如果轉讓包括出版權,則可以在出版後35年或轉讓後40年行使終止權,以較早者為準。

通知要求:作者或其繼承人必須向現有權利持有人發出書面終止通知。
通知必須在預計終止日期的2年至10年前送達。

誰可以行使終止權:終止權可以由作者行使,若作者已去世,則由其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或孫輩)行使。
第203條提供了一套具體的公式來決定繼承人中誰可以行使該權利,以防止衝突。

不可放棄的權利:第203條的終止權不可放棄,即作者無法通過契約放棄該權利。

適用範圍與限制:終止權僅適用於美國著作權,且不適用於work-for-hire的作品,在此情況下,原始僱主或委託人保留著作權。
該法律不適用於外國權利或在其他國家授予的權利。

第203條的意義:

第203條提供了一種機制,使創作者能夠重新控制其作品,並受益於其潛在的長期價值。例如,早期將歌曲權利出售的作曲家,可以在權利回歸後重新授權或發布作品,並以新的條件進行商業運營。該條款是一種保護措施,考慮到創意作品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顯著增加,讓作者有新的機會從其智慧財產權中獲益。

娛樂法:Mash-up(混搭)與著作權


Mash-up 是指將來自多個來源的元素混合在一起,創造出一個新的、獨特的作品。這種技術廣泛應用於音樂、影片和視覺藝術中,通過將不同的歌曲、影片片段或圖像進行混合,創造出全新的作品。

常見的 Mash-up 類型:

音樂 Mash-up:將不同歌曲的旋律、歌詞或節奏混合成一首曲目。例如,將一首歌的伴奏與另一首歌的主唱結合在一起。


影片 Mash-up:將不同電影或節目的場景、對話或效果剪輯在一起,創造出新影片。這種混搭通常會形成幽默或戲劇性的效果,因為不相關的場景被放在一起。

視覺藝術 Mash-up:將不同的藝術風格或素材融合在一起,創造出獨特的視覺作品。這可能包括結合照片、插畫或來自不同風格或時代的圖像。

主要特點:創新性:Mash-up 通常通過重新解釋原創內容,為作品賦予新意。

互動性:不同來源的對比或協同效果為 Mash-up 增加了深度和吸引力。

版權挑戰:由於 Mash-up 使用了現有作品,可能會面臨版權問題,因此通常需要獲得原創內容
持有者的許可或授權。

Mash-up 是一種受歡迎的重新混合和解釋媒體的方式,為創意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但創作者應注意版權問題,以避免侵權。

娛樂法(音樂)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



《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 是美國於2018年通過的一項重要法案,旨在為數位時代更新音樂版權法律。MMA 將三個先前提出的法案合併成一個完整的法案,以解決音樂授權和版權的各個方面,尤其是針對數位串流平台的問題。以下是 MMA 的三個主要部分:

1. 第一部分:音樂作品現代化法案(Musical Works Modernization Act)

目標:簡化並精簡數位音樂服務的授權流程。

關鍵功能:建立新的機械授權集體(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作為集中授權機構,向數位串流服務提供通用授權。

好處:確保歌曲創作者和版權持有人在其音樂被串流播放時獲得版稅。MLC 也負責追蹤並支付無法認領的版稅。

2. 第二部分:經典保護與訪問法案(Classics Protection and Access Act)

目標:為1972年以前的錄音提供版權保護。

背景:在 MMA 通過之前,1972年以前的錄音未受聯邦版權法保護,這意味著這個時期的藝術家無法從數位串流中獲得版稅。

關鍵功能:提供對1972年以前錄音的聯邦版權保護,使這些藝術家和權利持有人可以從數位使用中收取版稅。

3. 第三部分: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MP Act)

目標:確保音樂製作人、工程師和混音師得到公平的報酬。

關鍵功能:允許製作人在其作品於衛星電台和數位電台播放時獲得部分版稅。SoundExchange(一個管理數位版稅的組織)負責分配這些款項。

MMA的意義

適應數位時代:該法案現代化了音樂版權法律,以反映音樂在數位時代中的消費方式,尤其是串流已成為音樂消費的主流形式。

確保更公平的報酬:對於過去難以從數位平台收取版稅和公平報酬的創作者、藝術家和製作人來說,MMA 被視為一項勝利。

提升透明度:透過 MLC 集中授權和版稅分配,MMA 提供了更多的透明度和責任感,以確保版稅支付的公平性。

MMA 展示了音樂產業、數位服務和政策制定者之間的合作,致力於解決現代音樂分發的挑戰,並在日益數位化的環境中確保公平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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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演唱會) 演唱會的權利屬於主辦單位?製作公司?還是藝人?

演唱會的權利歸屬通常取決於合約中的約定,因為權利可能由多方持有,包括藝人、主辦方和製作公司。以下是權利通常如何分配的說明:

表演和錄製權
通常,藝人保留其表演的權利,但主辦方或製作方通常持有現場錄製的權利,允許他們發布演唱會DVD、直播或錄製內容,並可能根據與藝人約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廣播和串流權
主辦方通常與廣播或串流平台協商直播或錄製後的播放權,這些權利一般由主辦方控制,不過藝人可能保留對特定用途的審核權,尤其是當涉及藝人形象時。

周邊商品權
周邊商品的權利通常屬於藝人,因為這與藝人的品牌和粉絲基礎有關。然而,如果主辦方負責現場銷售,可能會收到一定比例的銷售分成。

贊助與廣告權
演唱會場地內的贊助和廣告權一般由主辦方擁有,他們負責場地內的品牌合作和廣告展示。不過,這類合作通常需要藝人的批准,以保持品牌的一致性。

名稱與形象權
藝人通常保留對其姓名、肖像和品牌形象的權利,這意味著主辦方在活動之外的宣傳用途中需要得到藝人的許可。

智慧財產權(IP)
任何原創內容,如舞台設計、編舞或特效等,可能擁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這些權利通常由藝人或其創意團隊持有,而主辦方可能擁有有限的使用權以便於宣傳演唱會或錄製。

總結來說,演唱會的權利歸屬通常根據各方的貢獻和合約條款來劃分。主辦方或製作公司可能擁有更多分發和變現的權利,而藝人則控制個人品牌和形象的權利。

娛樂法(影視 國際合資)影視產業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影視產業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DD)著重於評估項目的法律、財務和運營等各方面,以確保項目的可行性、盈利性和合規性。以下是主要的審查要素:

智慧財產權(IP)與權利驗證
驗證故事、劇本、角色和音樂的版權歸屬,確保具備所有必要的授權和許可。
檢查是否存在潛在的版權糾紛,確認相關商標、專利和版權是否已妥善註冊。

合約與法律協議審核
主要創作者(如演員、導演、編劇)合約,確保他們的工作和報酬合法且受到保障。
檢查發行、贊助、廣告和銷售等合約,確保各方的責任和權利條款清晰明確。

財務分析
評估項目的預算、資金來源和現金流,確保財務健康並符合行業標準。
審查資金分配和預計收入來源,進行投資回報率(ROI)分析,以評估項目潛在的盈利能力和風險。

市場分析
評估目標受眾需求、競爭情況,及相似影片在市場的表現。
審查發行和行銷策略,以了解影片的預計曝光範圍和收入潛力。

製作團隊與人才背景審查
評估主要人員(包括演員、製作團隊和創作團隊)的經驗和背景,確保他們具備順利完成項目的能力。
確認關鍵團隊成員在業界的良好聲譽和過往記錄。

法律合規性
驗證項目是否遵守本地和國際法律及規範,特別是有關影片內容的審查、勞工法和工會要求。
檢查是否涉及敏感內容或其他可能阻礙影片在某些地區發行的法律風險。

風險管理
識別製作、發行和行銷中的潛在風險,如製作延誤、預算超支或演員變動。
確保有適當的保險措施,如製作保險和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

發行管道與權利管理
評估國內和國際的發行計劃,確保分成比例和地區權利與收入目標一致。
分析數位串流、電視和國際發行等多樣化的發行渠道,以最大化收益和曝光率。

透過全面的盡職調查,投資人可以深入了解影視項目的盈利潛力及可能的風險,幫助他們做出更明智的決策,從而降低風險並提升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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