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d 2022.2.26
在上一次分享了「諮詢律師」的重要性之後,接下來我們要分享的重點是「簽署合約」。
編劇常見的問題之一是「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但已經開始進行合作」,這時候發生爭議該怎麼辦?
雖然「#口頭」也可以成立合約(雙方說好了就算數),但是,一旦發生爭議,就可能面臨「#無從舉證」合約內容的問題。在【#SBL啦啦隊】一案當中,藝人的經紀公司認為自己已經跟活動公司談好了,也派出藝人表演,結果活動公司卻拒絕付款。案子到了法院之後,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就演出的細節及金額達成合意,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因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由這個案例可以知道,如果編劇在與他人進行合作時,沒有就相關的細節及報酬約定清楚,可能就會面臨沒有辦法拿到劇本酬勞的結果。而在【#街口託付寶】一案當中,雖然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還沒有簽署正式的書面合約書,但委託方已經簽回載有詳細條件的「#報價單」,也算是合約成立。因此,若發生的類似爭議,建議諮詢律師處理。
而編劇拿到書面合約之後,也不能閉著眼睛就簽下去。亂簽合約有時候比不簽合約還要可怕。在【#全球華人藝術網】一案當中,有數百位藝術家簽署了藝術經紀公司提供的合約書,合約書的內容載明「藝術家同意將著作權轉讓或專屬授權給藝術經紀公司」,雖然有藝術家提出訴訟,主張簽名被偽造、受到詐欺、要終止合約、合約不存在等種種理由,但法院至今尚未就合約效力作出最後的認定。主要的原因在於「成年人簽署白紙黑字的合約之後應該就要遵守合約」,應該是普遍可以被接受的道理。因此,編劇如果已經簽署書面合約(例如:簽署「由製作公司取得著作權」、「轉讓著作財產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等條款),事後要再推翻合約書的效力,並不是那麼的容易。如果在簽名之後才發現有問題,也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研究是否還有解套的方法。
關於編劇常見的問題「拿不到劇本費用怎麼辦?」我的建議是:如果編劇在簽署合約的時候清楚的約定「劇本酬勞」支付的條件及時程,對自己是相對有利的。在【#游離人生】一案當中,雙方約定劇本費用分期給付:「⑴第一期:本契約簽訂後甲方(製作公司)即支付乙方(編劇)3集劇本費用…」法院認為,製作公司在「簽訂合約時」就應該給付劇本費用,製作公司不能以編劇未交付劇本而事後要求返還。在【#瘋狂概念】一案當中,法院也認為經紀公司不能事後以合約沒有載明的「粉絲團人數未達三萬人」作為理由拒付藝人報酬。
關於編劇常見的問題「著作權會共享嗎?著作權為什麼不在我身上?作品為什麼最後沒有寫上我的名字?」從律師的角度看來,應該都要事先透過合約處理。再例如「製作公司為什麼更換編劇?我要如何退場?」也都可以透過合約事先安排。
「製作公司可否拿編劇的作品去提案或銷售版權嗎?」也是編劇常見的問題。先前我們說過,劇本是一個讓影視作品的參與者能夠把文字轉化成影像的藍圖,有它無可取代的價值,但如果劇本不被拍攝出來,終究也只是紙本上的想像。因此,製作公司拿編劇的作品去提案,是為了增加它拍攝出來的機會。我的建議是:編劇如果對於製作公司的用途有疑慮,應該要透過合約事前約定進行限制。在【#天堂建築師】一案當中,製作公司幫編劇的劇本撰寫故事大綱,以參加北京國際電影節的創投項目。編劇主張製作公司未經授權,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法院認為,編劇已經口頭授權製作公司撰寫故事大綱以尋覓拍攝電影的資金,編劇當時也沒有限定授權區域,因此製作公司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在【#派遣死神】一案當中,法院認為,編劇已經授權製作公司在「為完成公視採購案」的目的下都可以使用劇本,所以製作公司撰寫企畫書、製作宣傳文宣,並沒有侵害著作權。至於製作公司如果真的走到與第三人簽約銷售版權的時候,如果著作權在編劇身上,當然是要經過編劇的同意才可以。
另外應該要注意的是:所謂的「合約」就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條件會因為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堅持或退讓,更會因為影視開發與合作的模式不同而有差異。「合約」是一個結合商業考量及法律考量的產物,編劇除了應該對影視產業有多一點的了解之外,也應該可以理解:不存在能夠通用全臺灣所有編劇的「#合約範本」,對於網路上可以找到的「參考範本」,應該保持謹慎的態度。
最後想要強調的是:所謂的合約並不一定要是長長的書面契約,編劇可以多多利用簡短的「#意向書」或「#備忘錄」或「#授權書」把事情事先約定清楚。但也請注意,這些書面文件也會產生法律效果,不能閉著眼睛簽下去。這也就是我們一再強調的,簽署書面合約比口頭約定好,但前提是這個書面合約必須是你能夠理解而且接受的,否則恐怕只會產生反效果。如果沒有「事先」以合約安排,那就只能「事後」進入協商談判或法院訴訟的程序。
雖然大家都知道預防疾病的重要性,但通常都是等到生病了才要看醫生。「法律爭議」就跟「疾病」一樣,你可以選擇事前預防它,也可以事後再來處理它。
【免責聲明】本文章僅為概論,不代表恒達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對於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個案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具體建議。
【延伸閱讀】
【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http://www.tmdclaw.com.tw/news2_page.php?i=46
【林佳瑩律師|對藝術工作者而言,比「合約範本」和「無效條款」更重要的事: 理解合約、協商合約、簽署合約、遵守合約】(2021.09.1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9/12.html
【林佳瑩律師|「合約範本」是解決著作權爭議的萬靈丹嗎?從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的著作權約款談起】(2021.9.24)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_14.htm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2018.10.3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11/blog-post_95.html
【街口託付寶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5號民事判決(2021.9.13)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2/25020.html
【全球華人藝術網】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2021.5.2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7/v.html
【游離人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2021.11.17)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31.html
【瘋狂概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2020.12.30)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2/blog-post_20.html
【天堂建築師】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9.3.2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9/04/v_18.html
【派遣死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21.11.2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2/blog-post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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