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
令函日期: 107-02-13
1.依貴社提供之資料,前揭59首童謠係西元1925年至1935年間創作完成,依當時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自然人)生存期間至其死亡後30年,同時,系爭童謠如於西元1945年(民國34年)國民政府遷台時仍受保護,即得接續適用我國著作權法。
2.又查前揭童謠並未辦理註冊或登記,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未經註冊、未受歷次著作權法保護,發行滿20年而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者,有回溯保護之適用,亦即得依現行法規定計算其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將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
三、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尚需一段時間,且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規定第2條,提出申請時須一併繳納每件著作新臺幣5,000元之行政規費,併予敘明。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70213
令函要旨:
一、有關前揭59首童謠於法律上之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1.依貴社提供之資料,前揭59首童謠係西元1925年至1935年間創作完成,依當時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自然人)生存期間至其死亡後30年,同時,系爭童謠如於西元1945年(民國34年)國民政府遷台時仍受保護,即得接續適用我國著作權法。
2.又查前揭童謠並未辦理註冊或登記,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規定,對於未經註冊、未受歷次著作權法保護,發行滿20年而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者,有回溯保護之適用,亦即得依現行法規定計算其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將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
3. 承上所述,如著作人於民國56年(註:1967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前揭童謠方屬公共財產,惟如逾此日期死亡,則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二、敬請貴社就前揭意旨查證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再予利用。如該著作仍在存續期間,貴社已盡一切努力,因前揭童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經向本局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三、此外,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尚需一段時間,且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規定第2條,提出申請時須一併繳納每件著作新臺幣5,000元之行政規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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