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條的主要規定:
終止權:第203條賦予作者(或其繼承人)終止其先前轉讓著作權的權利。該條款適用於1978年1月1日或之後創作的作品。
終止的時間:可以在轉讓後35年行使終止權。
如果轉讓包括出版權,則可以在出版後35年或轉讓後40年行使終止權,以較早者為準。
通知要求:作者或其繼承人必須向現有權利持有人發出書面終止通知。
通知必須在預計終止日期的2年至10年前送達。
誰可以行使終止權:終止權可以由作者行使,若作者已去世,則由其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或孫輩)行使。
第203條提供了一套具體的公式來決定繼承人中誰可以行使該權利,以防止衝突。
不可放棄的權利:第203條的終止權不可放棄,即作者無法通過契約放棄該權利。
適用範圍與限制:終止權僅適用於美國著作權,且不適用於work-for-hire的作品,在此情況下,原始僱主或委託人保留著作權。
該法律不適用於外國權利或在其他國家授予的權利。
第203條的意義:
第203條提供了一種機制,使創作者能夠重新控制其作品,並受益於其潛在的長期價值。例如,早期將歌曲權利出售的作曲家,可以在權利回歸後重新授權或發布作品,並以新的條件進行商業運營。該條款是一種保護措施,考慮到創意作品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顯著增加,讓作者有新的機會從其智慧財產權中獲益。
第203條提供了一種機制,使創作者能夠重新控制其作品,並受益於其潛在的長期價值。例如,早期將歌曲權利出售的作曲家,可以在權利回歸後重新授權或發布作品,並以新的條件進行商業運營。該條款是一種保護措施,考慮到創意作品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顯著增加,讓作者有新的機會從其智慧財產權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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