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2日 星期六
(商標)「韓廚及圖」v.尼歐韓廚:被告不侵權。原告的商標識別性在於「整體」,不在未經設計的「韓廚」二字,「韓廚」並非主要部分。而消費者會以「尼歐」作為被告商標的主要部份,兩造商標不近似,被告不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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