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議題:被告為甲藥局負責人,某知名藥廠 P 得悉該藥局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
販賣該藥廠所生產之知名藥品 V,因坊間仿冒 V 藥品之偽藥充斥,P 藥
廠乃派員工 A 私下前往甲藥局,並依消息來源所述直接向被告詢問有無
販售 V 藥品,被告乃直接將標示有 P 藥廠申請取得註冊在案之 V 藥
品商標之藥錠 2 顆裝置於夾鏈袋內販售予 A,經回報 P 藥廠鑑定該藥
錠 2 顆均屬仿冒之偽藥。乃報警處理,並經檢察官依法起訴,試問本件
被告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
A 仍有買受之真意,其蒐證目的僅係購買動機。本件被告販售仿冒
標示有 P 藥廠註冊在案之商標圖樣之藥品 V,係以一行為犯藥事
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及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應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
乙說:應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
A 係基於蒐證之目的佯為顧客向被告購得扣案仿冒 V 藥品,實際
上並無買受之真意,買賣並未成立,本案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先前確有其他售出該仿冒 V 藥品之行為,應係以一行為觸犯藥
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及商標法第 97 條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
初步研討意見:
採甲說。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甲說:9 票;乙說:1 票)。
大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參與表決人數 25 人,甲說:19 票;
乙說:3 票)。
相關法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
偽藥未遂罪、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提案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