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林佳瑩律師|「合約範本」是解決著作權爭議的萬靈丹嗎?從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的著作權約款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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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參與一場「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座談會,會中集中在討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14.3 針對「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的表格應該如何勾選的問題。 先說明一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的背景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政府採購勞務、財務、資訊、媒...
娛樂法(電視劇 影視合約)王子看見二公主:被告公司委託原告公司製作電視節目,雙方合約約定於「節目開拍後」及「交付節目母帶經驗收後」給付製作費。原告公司既然已經開拍而且交付節目母帶經被告驗收,被告即有給付原告製作費的義務。被告不得以節目不符海外市場需求、收視率低而主張原告給付的節目品質不佳、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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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 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院民事判決(2011.8.26) 原 告(反訴被告) 氧氣電影有限公司 (導演) 被 告(反訴原告) 可米瑞智國際藝能有限公司 (製作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
2021年9月23日 星期四
娛樂法(音樂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姓名表示權 名譽權 澄清啟事)「夠愛」:法院認為,「夠愛」這首曲子於2009年發表時已記載原告「脩」為作曲人,推定「脩」才是著作人。被告無法舉證該首曲子是自己所創作,卻宣稱自己才是作曲人,在演唱會演唱此曲、以髒話辱罵原告、宣稱原告侵權十餘年。法院認為,被告除了侵害原告的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姓名表示權),還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被告應該賠償並刊登澄清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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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愛 #曲 #脩 #謝O弦 #著作權 #姓名表示權 #名譽權 #澄清啟事 先前新聞報導過的爭議案件,法院判決已經出爐。 一審法院認為: 1.原告「脩」是「夠愛」這首歌的作曲人。 2.被告未經同意加以使用,還稱自己才是作曲人,已經侵害原告的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3....
2021年9月22日 星期三
娛樂法(著作權 孤兒著作 強制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瑞影公司申請「神鵰俠侶」等歌曲的孤兒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於「伴唱帶」,智慧財產局就「第三人」「公開演出」部分要求瑞影公司提存「合理使用報酬」後始得利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的處分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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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年度上字第674號 判決(2021.8.13) 上 訴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110年7...
2021年9月11日 星期六
林佳瑩律師|對藝術工作者而言,比「合約範本」和「無效條款」更重要的事: 理解合約、協商合約、簽署合約、遵守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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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文化部的相關立法傾向保護藝術文化工作者的著作權。這從「 藝術文化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看得出來 (註解1)。 藝術文化工作者同時也要求文化部制訂「合約範本」,並要求直接規定某些條款「無效」。 我個人認為,合約如何約定是「協商」而來的。之所以無法有「合約範本」,是因為...
2021年9月10日 星期五
林佳瑩律師、林姿妤律師|從「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爭議,討論「著作人格權」及「電影輔導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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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近日陷入了劇本爭議(註解 1 )。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 2016 年,編劇鄭心湄女士完成「在天堂的路上」劇本( A 劇本),後來又修改為「擁擠的樂園」劇本( B 劇本),瞿友寧先生的氧氣電影有限公司根據 B 劇本向文化部取得長片輔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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