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緊急應變
一、 為維護本場館及使用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租用人、選手、表演藝人、工作 人員及觀眾等)之人身及財物安全,本公司得依據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實施必要之人身、車輛、物品檢查及門禁管制;必要時得暫停或延後活動舉辦,租用人不得異議。如因此受有損失者,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補償。
二、 租用期間,若發生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而有危險之虞時,租用人應進 行緊急狀況處置及避難引導疏散。租用人應指定人員擔任活動管理權人, 負責所轄人力(包括但不限於租用人、選手、表演藝人、工作人員及觀眾 等)之統籌指揮調度。
三、 租用期間,經檢、警、調或其他國安、消防單位指示或本公司評估有緊急危難、或為預防災難發生,得要求租用人停止活動,關閉場地,並強制疏散人員,租用人應接受本公司所指定之人員指揮,不得異議。租用人因此受有損失,不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四十條 不可抗力
第四十條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互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得隨時關閉本場館或終止本場館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租用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