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提到:「為保障音樂人相關權益,幫助藝人或樂團於長期經營演藝事業及締約時注意自身權利與義務,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與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共同研處,擬訂『音樂演藝經紀合約應注意事項』,歡迎音樂人與經紀公司等相關從業人員參考運用。」
該注意事項前言提到:
「一、簽署「書面」經紀合約很重要
(一)「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也可以成立經紀合約,但一旦發生爭議時,可能會面臨「各說各話、無從舉證」的問題。音樂演藝經紀事務涉及的權利義務事項繁雜,為保障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雙方權益,建議將雙方合意的內容,落實為書面文字為妥。合約條款是由雙方協商而來,應充分理解合約的意思和法律效果之後,再簽署經紀合約。
(二)每位藝人與經紀公司的合作關係不一樣,隨著每位藝人專業能力與演藝事業發展方向的不同,音樂演藝經紀合約中需約定的事項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沒有一個可以套用於所有情況的完美合約範本。
(三)藝人與經紀公司在協商經紀合約時,應該要仔細審閱合約條文、充分理解合約的意思和法律效果之後,再簽署經紀合約。
(四)經紀合約當中的「用詞」以及「定義」,會牽涉到合約的重大權利義務事項,例如:經紀公司經營藝人「演藝事務」的範圍為何?經紀公司的權限為何?是否有限制?限制為何?藝人如有為經紀公司錄製一定專輯/EP的義務,「專輯/EP」要如何定義?「數量」要如何計算?經紀合約中的相關定義若有不明確之處,在日後容易引發爭議,建議在簽署合約前就要釐清,或在適當的時間點重新協商討論。
三、簽名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宜假手他人
簽名與蓋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建議所有的合約及文件都應該自己簽名或蓋章。如有需要委託別人處理,建議出具授權書或委託書,寫明授權或委託的範圍。
四、保護藝名/團名、社群帳號、網站
藝名與樂團團名是樂迷認識藝人的開端,太簡單可能不夠醒目,太複雜可能難以記憶,如果跟別人撞名的話,更加沒有品牌辨識度。再者,藝人形象的形塑、音樂品牌的建立、演藝事務的拓展,都是以藝名以及團名為核心,因此,建議透過法律制度(例如:註冊商標)保護藝名/團名。
此外,音樂行銷不能脫離網路,相關的社群帳號、網站,也都要做好保護與經營。
五、樂團成員宜簽署合約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
樂團團員彼此之間究竟是什麼法律關係?是否要另行成立公司經營樂團?相關音樂演藝活動收入如何分配?團名屬於誰?有人加入或有人退團要如何處理?其實,都可以透過合約來具體約定。
許多藝人在剛出道時是與志同道合的同學、朋友共同組成樂團,不會想要簽署合約。但隨著演藝事業的發展,團員之間可能會對樂團的經營方向產生不同意見。因此,建議樂團成員宜簽署書面合約(例如:合夥契約)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就算一開始沒有簽署合約,也可以在某個適當的時間點討論這個問題並簽署相關合約。
六、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
(一)簽署合約之後,簽署方就必須受到合約條款的拘束。由於合約通常含有複雜的法律文字,而這些法律文字又帶有一定的法律效果,一般人不見得能夠理解。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說明,請注意,看不懂的合約或文件,不要貿然簽署。
(二)如果簽署合約後,對合約條款有不同意見,建議應即時尋求律師協助,謀求解決之道。
(三)關於以法律制度保護藝名/團名,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提供申請註冊商標及商標布局的專業建議。
(四)隨著演藝事業的開展,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係及議約能力也會隨著時間經過而發生變化,導致原先簽署的經紀合約無法如實反映雙方的需求。由於演藝經紀是一門重視「人」的行業,建議可以考慮於經紀合約中約定縮短經紀合約的年限、或在經紀合約中保留一定程度調整的彈性(例如:按年度或表現浮動調整報酬分配比例)、或在經紀合約中保留重新協商談判的空間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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