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 星期四

(商標)法院認為,被告自香港輸入「HUGEL」肉毒桿菌,經製造商鑑定為仿冒品,被告構成「輸入偽藥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2023.07.11)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O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O荍犯輸入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鄭O荍係「樂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樂樺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下稱向上路辦公室)之負責人,樂樺公司以醫美藥品批發零售為業務。鄭伊荍明知HUGEL Botulax 200units肉毒桿菌,係韓商‧秀杰爾股份公司(下稱秀杰爾公司)所生產之藥品。而「HUGEL」之商標,係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權人為秀杰爾公司,指定使用於醫療用預填充之注射藥劑等商品,且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且明知其自香港購買之具有「HUGEL」商標圖樣之Botulax 200units肉毒桿菌,為仿冒秀杰爾公司製造銷售之藥品,且其內含有「Clostridium Botulinum」成分,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列管之注射劑藥品,竟仍基於輸入偽藥及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自香港輸入附表所示偽「HUGEL」商標圖樣之Botulax 200units肉毒桿菌50盒來台(下稱系爭肉毒桿菌),並委託不知情之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仲賀公司)於108年12月17日以潘O霖為納稅義務人、貨物名稱為「COSMTEICS」、數量1PCE申報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CX/08/0P9/TE593號,主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報關進口;再登入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路發公司)官網以會員王O文名義填具收件資料(收件人:潘O霖、電話:0000000000、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8樓-管理室代收),委由一路發公司提貨派送,嗣於108年12月18日3時許,於桃園市○○區○○路000號遠雄貨棧快遞貨物專區,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後發覺上情,並扣得系爭肉毒桿菌。...      
 
理 由
...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輸入偽藥、禁藥及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辯護人為其辯稱:系爭肉毒桿菌係會員王O文登入一路發公司官網填輸收件人之派件資訊,一路發公司發貨時間為108年12月14日下午1時57分,然依一路發公司提供會員王O文IP登入紀錄,該時間前並無樂樺公司向上路辦公室登入之紀錄,又依證人陳O全供述一路發公司會員帳號係其所設置,被告從未利用此帳號運送貨品。又系爭肉毒桿菌屬秀杰爾公司出產之商品且經食藥署核准之藥品,尤非禁止輸入之禁藥等語。經查:

㈠系爭肉毒桿菌於108年12月17日以潘冠霖為納稅義務人、貨物名稱為「COSMTEICS」、數量1PCE申報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CX/08/0P9/TE593號,主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委由仲賀公司自香港報關進口;另以一路發公司會員王柏文名義填具收件資料(收件人:潘O霖、電話:0000000000、地址:台北市○○區○○路00號8樓-管理室代收)由一路發公司提貨派送,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後發現有虛報貨名、數量及疑似違反商標法,經函請商標權人秀杰爾公司鑑定後,認屬仿冒品,並檢樣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該物品含Clostridium Botulinum等成分,為列管藥品等事實,業據證人即一路發公司內勤主管余O豪、王O文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109年3月16日北普機字第1091010515刑事案件移送書檢附系爭肉毒桿菌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包裝照片、內容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108年12月20日北普機字第1081053792號函、秀杰爾公司鑑定結果聲明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30日FDA研字第108003765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偵18980號卷第217至25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4.系爭肉毒桿菌應屬偽藥:

①按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又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第3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亦即藥品是否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仍應視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併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等項,與前所核發的藥品輸入許可證是否相同為斷;非謂藥品一經核准輸入,不問與該藥品輸入許可證查驗登記之內容是否相同,即可逕認嗣後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相同品名的藥品,均非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禁藥。

②查,系爭肉毒桿菌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後認為:「... 說明:二、有關產品是否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經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用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攄以憑核,先予敘明。三、案内產品『玻璃瓶裝白色凍乾粉末』,依產品包裝標示資料,該品含Clostridium Botulinum等成分,查我國核有以該成分為主成分之注射劑藥品許可證,倘該品注射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此有卷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30日FDA研字第1080037650號函在卷可稽,就含Clostridium Botulinum成分之凍晶注射器經核發藥品許可證,固與被告提出保提拉凍精注射劑衛生福利部細菌免疫學製品許可證、仿單相符,然依上開說明,系爭肉毒桿菌是否為偽藥、禁藥,仍不以其成分為認定,尚應檢視其是否為仿冒品或規格、性能、製法併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等項,與前所核發的藥品輸入許可證是否相同為斷。

依製造商秀杰爾公司檢視系爭肉毒桿菌後表示:「本公司已詳細檢視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機動稽核组查獲標示『HUGEL』字樣之貨物『肉毒桿菌毒素』乙批(發文字號:北機電巡三發字第108471號)之照片,鑑定結果及市值如下:...根據下列理由,茲聲明該被查扣之商品為仿冒品:1.基於包裝,本公司無法判定此為真品或仿品。2.然而,本公司授權出口的貨品包裝僅會以英文標示,與 鈞關查獲之貨品不同。3.本公司產品為藥品,且『Botulax』肉毒桿菌產品未取得臺灣衛福部許可」等語,此有秀杰爾公司鑑定結果聲明書在卷可稽,辯護人雖辯稱系爭肉毒桿菌屬秀杰爾公司出產之商品且經食藥署核准之藥品,然依被告所提出之食藥署核准之藥品名稱為「Letybo injection」,其藥品仿單亦以「Letybo injection」為藥品名稱記載相關施用劑量、稀釋技術、稀釋之比例表等注意事項,其不僅與系爭肉毒桿菌「Botulax」產品名稱相異,其所含Clostridium Botulinum成分之比例、製程、分子結構及純化技術等是否相同亦非無疑義,原廠公司針對各國國民體質,食藥法規開發、調整相同產品之成分時有所聞,是自難僅憑被告提出「Letybo injection」衛生福利部細菌免疫學製品許可證、仿單,即可據此認定「Botulax」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秀杰爾公司聲明「Botulax」肉毒桿菌產品未取得臺灣衛福部許可乙情,自符合藥品管制規範,且衡酌常理,縱使主要成分相同,亦可能為仿冒品或代工場違法流出之商品,秀杰爾公司依據上開理由,鑑定後認定系爭肉毒桿菌為仿冒品,應為可採,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核屬藥事法所定之偽藥無訛。...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偽藥罪及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及報關、物流業者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被告以一輸入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輸入偽藥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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