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 星期五

(著作權 電腦軟體)ANSYS軟體:被告稱上網下載電腦軟體教學版,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同意下載告訴人公司電腦軟體,侵害著作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2022.12.28)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O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O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熊O偉明知「ANSYS SIWAVE」、「ANSYSQ3D Extractor」2套軟體(下稱本案軟體),係美商ANSYS,Inc.(起訴書誤載為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矽思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未經安矽思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非法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間某日,未經安矽思公司同意或授權,在其任職之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冠公司)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之業務市場部內(起訴書誤載為該公司位在新竹之總公司地址),擅自將本案軟體非法重製於其使用之筆記型電腦設備,以此方式侵害安矽思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理 由
...
一、被告熊O偉固坦承於上開時間下載本案軟體儲存於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是109年3、4月在我基隆住處下載本案軟體存在我的筆電裡,我上網打關鍵字ANSYS教學版,我不知道是不是官方的,第一次使用是在我家,我拿自己的電腦去公司才不小心連到公司的IP,我是個人做平板變壓器的研究使用,不是用於處理公司事務,公司業務也無使用的需求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下載盜版軟體之行為,被告於99年自成功大學電機系電力電子組碩士畢業,其研究興趣及領域為電力電子學、交換式電源供應器設計、電能轉換分析與設計,被告於109年2、3月間開始準備博士班考試,後續才會google搜尋Ansys學生版下載,依搜尋結果連結至知乎網頁(https://zhuanlan.zhihu.eom/p/000000000,下稱系爭知乎網頁),由該網頁推薦之下載點進行下載。本案軟體正式版與學生版功能完全相同,被告並無下載駭客版之必要,起訴書指被告所下載之本案軟體為駭客破解版,顯悖於常理。又本案軟體並無下載資格限制,告訴人既已對公眾開放授權免費下載本案軟體學生版,被告並無必要、更無動機多此一舉刻意搜尋下載駭客破解版,由此可知被告當時所下載之本案軟體顯為學生版無誤。告訴人主張109年3、4月間並未提供本案軟體學生版公眾免費下載並非事實,僅為其片面說法,被告目前於網路查詢公開資料已無法查到當年之學生版轉體包裹內是否含本案軟體,然自目前可查得之網路資訊中,可推知當年之學生版應包含本案軟體。縱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行為,被告乃出於自我研究及參考試用之目的,嗣後確實錄取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博士班入學,亦屬符合同條第3項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等語。

二、經查:

(一)本案軟體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被告於109年4月間某日,將本案軟體重製於其筆記型電腦設備,後在虹冠公司市場業務部內使用本案軟體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並有本案軟體使用介紹、告訴人官方網站列印資料附卷可查,且被告於109年4月29日13時59分至5月18日15時49分,以其使用之michael_shi0000000mpionmicro.com.tw電子信箱作為登入本案軟體之用而使用該軟體,又其首次使用之IP、經緯度分別為「211.20.75.147」、「E8:6A:64:F0:24:E0」,即虹冠公司所申請使用之IP及該公司業務市場部位置等情,有虹冠公司市場業務部之位址資訊、經緯度地圖截圖、Michael Shiung於使用本案軟體時所連接之Wi-Fi網域經緯度地圖截圖、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暨本案偵測報告、【IP:211.20.75.147】用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並經證人鄭O杰到庭證稱:我任職利明顧問有限公司,從110年下半年開始受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進行軟體使用上的查核,但安矽思公司針對本件完全沒有委託我,本件主要是希望我們用第三方查核的經驗來提出比較客觀立場的陳述,ANSYS是一家國際公司,它有盜版軟體的偵測機制,因為受各地區各國的個資法規範,所以這個偵測機制在啟動時,偵測到軟體是正式版、試用版、學生版等等的合法使用,就不會做任何記錄,但是若用到非法的授權,同時使用一定時數,它才會做偵測,我沒有看過本案偵測報告,但有看過偵卷第183頁樣式的內容,我不知道產生這些數據的邏輯,但簡單解讀,後面是等於0的就沒有關係,如果帶有數字的就代表那個軟體是有被使用的,比如HFSS等於0,代表系統認為他沒有正在使用HFSS,比如SIWAVE等於94,Q3D等於33296,就代表這兩個軟體是有被使用的,後面大括號裡面的是截取license file裡面的內容等語,足認被告確有於109年4月間某日,在虹冠公司市場業務部,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本案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於其筆記型電腦設備並使用之事實。被告辯稱係於其位在基隆住所重製並第一次使用本案軟體等語,難認可採。

(二)證人王O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代理商經理,ANSYS官網提供一個正常下載使用管道的版本跟軟體,據我所知只有一個學生版student的版本可供下載,試用版的功能有局限,給學生就純教學跟學習使用,跟正式的商業版本功能是有差別的。主要源頭還是會以ANSYS美國網站為主,但各地區會有各自的語言或發展更多資訊,會掛接在美國網址下面等語,復經本院當庭以「Wayback Machine」網站,鍵入「http://www.ansys.com/academic/free-student-products」即告訴人官網提供免費下載軟體之頁面,回溯至108年12月19日、109年4月5日、同年6月20日即被告重製本案軟體前、後,確認該頁面所示提供下載之軟體均未包含本案軟體,另回溯至110年7月20日,頁面中之「Ansys Electronics Desktop Student」右上角標示「NEW」,內容則提到「ANSYSQ3D Extractor」等節,有本院勘驗筆錄暨告證23至26存卷可考,可見告訴人官方網站就提供免費下載使用之軟體範圍確有相當限制,且於109年4月間並未開放本案軟體免費下載,足認證人楊OO律師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所重製之本案軟體並非告訴人授權下載之試用版等語,尚屬有據。

而被告就本案軟體係自何處下載一情,陳稱:我在google上面搜尋「ANSYS」、「學生版」、「教學版」,就顯示出很多相關連結網址,我選的連結網址是Ansys 2020 R1學生版安裝詳解-知乎,接下來就跳到Ansys的大陸官網中選擇Ansys Student下的DOWNLOADNOW後,從DOWNLOADNOW進入下一個頁面,選擇該頁面的DOWNLOAD ANSYS STUDENT 2020 R1,現在已經更新為2022等語,並提出被證5即系爭知乎網頁、告訴人大陸地區官方網站擷圖為據,然該等擷圖均非完整畫面,且其中告訴人官方網站之時間為2022,另經告訴人提出系爭知乎網頁之完整頁面,可見該文章中圖3至4之告訴人大陸地區官方網站Ansys Student所包括的產品列表中並無本案軟體,且該文章係發布於109年7月10日,均係在被告本件重製本案軟體之後,則被告是否確實依系爭知乎網頁所示內容重製本案軟體並非無疑,難為其有利之認定,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上網打關鍵字ANSYS教學版,我不知道是不是官方的等語,益見被告於109年4月間某日重製本案軟體時,並未確認該軟體是否經過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是其非法重製本案軟體之行為,堪以認定。

(三)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查被告本件重製本案軟體時,告訴人尚未提供該等軟體免費下載,業如前述,則欲使用該等軟體即應付費購買,被告雖泛稱係為個人研究所用等語,惟所提出110年6月寄送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入學通知、他人撰寫之論文、其目前指導教授實驗室照片、國立成功大學學位證明等資料,依時間關聯性均難認與其應用本案軟體之成果有關,且被告使用本案軟體總時數達95小時,有本案偵測報告在卷可查,卻未能提出相關利用結果以資確認其使用目的,顯難認屬前揭規定之合理使用,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為合理使用等語,自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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