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 星期六

(妨害名譽 新聞自由)鏡週刊報導「護兒違法取學位得教職 僑光科大校長遭爆濫權」業經合理查證,僑光科大校長及兒子主張名譽權、個資、肖像權受到侵害,並無侵害名譽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楊O華 楊O
 
被 上訴 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2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公司)及其僱用之記者即被上訴人李O材未盡查證之義務,將李O材所撰寫,上訴人楊O華於擔任僑光科技大學(下稱僑光科大)校長期間,護航其子即上訴人楊O違法取得學、碩士學位及教職,楊O華升等著作涉嫌抄襲,及楊O華與大陸地區統戰部官員會面,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內容不實之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以「護兒違法取學位得教職 僑光科大校長遭爆濫權」為標題,刊登於精鏡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出刊之第151期鏡週刊雜誌,及以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標題登載於鏡週刊官方網站(https://www.mirrormedia.mg/),致伊名譽權受到重大侵害。

又李O材未經楊正同意,於108年8月間潛入僑光科大校園拍攝楊正之肖像照片,經精鏡公司使用於系爭報導,侵害楊O之個人資料、肖像權。伊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伊名譽,及本於被遺忘權、資訊記載錯誤更正權,請求精鏡公司刪除刊載於網站之系爭報導等情,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楊O華、楊O各新臺幣(下同)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將本判決全文以12號標楷體於最新一期鏡週刊內頁刊登1期;暨命精鏡公司將刊載於鏡週刊網站之系爭報導刪除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報導業經伊合理查證,且與事實相符,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楊O之姓名及照片公開於僑光科大通識教育中心官網,李O材拍攝楊O照片之地點係在僑光科大校園之公共場所,與系爭報導相關,具公益性,並未侵害楊O之個人資料及肖像權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

李O材為精鏡公司之受僱人,擔任鏡週刊社會組記者,並撰寫系爭報導,由精鏡公司刊登於108年8月21日出刊之第151期鏡週刊雜誌,及鏡週刊官方網站,系爭報導所使用楊O之照片,係李O材在僑光科大校園內拍攝,拍攝前未取得楊O之同意;

上訴人於108年8月15日下午與大陸地區「日照市中華職教社」社長滕O釗等人員在○○市○○區星巴克咖啡店會面,為兩造所不爭執。

次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㈠系爭報導關於楊O抵免學分、提前畢業、取得碩士學位及受聘為教師部分:

楊O係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以外籍生身分向僑光科大申請入學,就讀財務金融系1年級,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轉入企管系3年級,獲專案簽核並經楊敏華決行同意准予抵免104學分及提前1年畢業,於107年6月取得企管系學士學位,於107年9月進入該系碩士班就讀,楊O於第一學年上、下學期修習依序18學分、17學分(均不含碩士論文3學分),於108年7月完成修業取得碩士學位,同年月29日經僑光科大教師評審委員會107學年度第14次會議(下稱教評會第14次會議)決議聘任為該校通識教育中心英文、通識課程-社會類講師(下稱英文及通識課程講師),有楊O之學生歷年成績表、教評會第14次會議紀錄、107年5月30日簽呈、科目學分抵修審查表在卷可稽。

僑光科大學則第38條第1款、科目學分抵免要點第4條第1項規定,該校4年制之學生,應修畢業學分不得少於128學分;轉入3年級者,可抵免學分以70學分為上限。

僑光科大企管系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規定第4條第1、2款規定,研究生學位總學分為36學分(包括畢業論文學分)、前兩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高於15學分(不含畢業論文)。僑光科大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新聘教師,應具有任教領域相關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足認楊O於2年半即取得僑光科大學、碩士及講師資格,其經僑光科大以專案簽核方式由楊O華決行同意抵免104學分、提早畢業,於碩士班每學期修習逾15學分,及無任教領域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仍獲聘為該校英文及通識課程講師,均違反規定。

又楊O轉入僑光科大企管系3年級,並以專案簽准抵免學分、提早畢業,均為楊O華交辦等情,業據該校教務長林O博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44號刑案偵查中證實。雖楊O華於教評會第14次會議決議聘任楊O時廻避表決,惟倘非楊O華以專案准予楊正抵免學分、提前畢業,楊O即無可能於108年8月受聘為僑光科大講師,楊O華並因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經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81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50萬元。

上情涉及僑光科大之學位授與、研究所招生事務及大學教師任用之適法性及公平性,乃可受公評,且與公益高度相關,李O材於查證後,撰寫系爭報導經精鏡公司刊登,其中指摘楊O華涉嫌違法濫權護兒取得學位、教職等內容,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㈡系爭報導關於楊O華之論文爭議部分:

楊O華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15號刑案(下稱第115號刑案)偵查中自承其教授升等代表著作「兩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研究」第75至92頁、第57至654頁,依序與其先前在全國律師期刊投稿之「兩岸公司治理有關獨立董事獨立性之探討」文章、副教授升等著作「從公司治理探討美國公司監督制度之運作」第57至644頁,大致相同。

教育部109年1月17日函亦認楊O華之代表著作有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著作之情形。

楊O華之教授升等代表著作是否違反學術倫理暨教師資格審查事項,攸關大學教育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學生之受教權等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被上訴人比對楊O華論文、文章後,以系爭報導評論楊O華之教授升等著作與其先前發表前揭著作內容高度雷同、一稿多投、自我抄襲等內容,亦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㈢系爭報導關於楊O華與中國統戰人員會面部分:

大陸地區「日照市中華職教社」社長滕O釗為山東省日照市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有網路資料在卷可稽。僑光科大校方於108年8月15日接待活動前即取得參訪人員職稱資料,獲悉其中有統戰部人員,身分敏感,已受主管機關關注,惟因無法臨時取消而改為校外拜訪等情,業據該校國際與兩岸事務處助理顏O嘉於第115號刑案偵查中證實,並有「日照市中華職教社接待時間點與取消流程」(下稱系爭流程表)在卷足據。

李O材復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271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陳稱:現場確實有人喊副部長這個職銜,在場也有其他人交換名片等語。則其於系爭報導敘述楊O華於該次會面前,已知悉對象具統戰官員身分,仍偕同校內主管至校外與之會面,相互交換名片,並稱之為副部長等內容,可信與事實相符。

㈣系爭報導關於使用楊O照片部分:

按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新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至於利益衡量之基準,應以是否為「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為判斷標準。

次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李O材拍攝、使用於系爭報導者,係楊O在僑光科大校園內行走之公開行動,未涉及楊O之其他隱私,該照片以僑光科大為背景,與系爭報導內容具關聯性,該報導復涉及公共利益,則李O材基於新聞報導 之公益目的,拍攝並交予精鏡公司使用上開照片於系爭報導,其使用方式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亦不構成侵權行為。又系爭報導並無與事實顯不相符之情形,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上訴人本於被遺忘權、資料記載錯誤更正請求權,請求精鏡公司移除系爭報導,亦屬無據。

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伊各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將本判決全文以12號標楷體於最新一期鏡週刊內頁刊登1期;精鏡公司將刊載於鏡週刊網站之系爭報導刪除,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查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聲請所拘束。原審認依系爭流程表及顏呈嘉之證詞,已足證明楊敏華知悉滕以釗之職銜仍與之於校外會見,其未依上訴人聲請通知傅秀仁到庭作證,核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