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林○○
被 上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5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因至菲律賓長灘島旅遊,身著微型比基尼而遭當地警方裁處罰鍰2500披索(下稱系爭事件),菲律賓媒體於報導系爭事件時,將上訴人護照資料公開於名為「Aksyon Primetime/October11,2019」之影片(下稱系爭A影片),及「Sobrang nipis na bikini」之影片(下稱系爭B影片,與系爭A影片合稱系爭影片)。
被上訴人郭O寧受僱於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郭O寧合稱郭O寧等2人),擔任東森新聞網路平台之責任編輯,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刊登系爭報導:「菲律賓新聞早在事件爆發後,就大喇喇地將女子與男子的護照資料全曝光,連姓名都照得一清二楚,讓網友震驚不已;還有不少網友質疑,國外媒體怎能如此大方公布他人個資」等內容,並在圖片及說明所示「圖/翻攝自News5Everywhere YouTube」中之「News5Everywhere」字樣,設置網路連結而可連結系爭A影片。
被上訴人陳柏林於同年10月12日在網路臉書(Facebook)以個人帳號「OOOOOO」發布公開貼文:「…原來台灣女孩『林○○』,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林○○』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林○○,你是齋主我的英雄!」(下稱系爭甲貼文),並附上網路連結而可連結系爭B影片。
系爭影片乃菲律賓媒體發布,郭O寧、陳O林取得系爭影片,係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且係出於新聞傳播或評論系爭事件之特定目的。
上訴人不能證明郭O寧、陳O林取得及利用系爭影片,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又系爭報導內容,具有公益性,且有高度新聞性。
系爭事件既經新聞媒體普遍報導,屬可受公評之事,陳O林在系爭甲貼文以附上系爭B影片網址之方式,說明其評論系爭事件之依據,其內容乃係評論系爭事件,為個人意見表達,未逾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難認已達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之程度。
系爭報導記載之內容,與國內外部分新聞網之記載內容相符,郭O寧等2人刊登系爭報導前,既經向多方媒體查證確認,已善盡合理查證之責。
被上訴人鄭O傑於108年10月13日在網路臉書個人帳號「鄭O傑教授/醫師」發布公開貼文:「我們小時候想要看到女生的屁股、得扒開她的内褲、現在的男生想要看到女生的内褲、得扒開她的屁股、時代的變化實在太大、我們也只能適應它了」(下稱系爭乙貼文),並附上上訴人與男友在菲律賓長灘島之照片2張,表達其個人言論及意見,難認其張貼系爭乙貼文係對上訴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及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允許之法秩序範圍,而構成對於上訴人性騷擾之言行,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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