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
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有限公司及寶聲唱片有限公司為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被處分人: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滾石國際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寶聲唱片有限公司
右被處分人因為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一、被處分人訂定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之最低零售價,使下游零售商不為價格競爭,足以妨
礙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收受本處分書之日起,應立即停止訂定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之最低零售價,
以使下游零售商不為價格競爭之違法行為。
三、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應各自書面通知下游零售商取消雷射唱片
及錄音帶之最低零售價,並函知本會。
事 實
一、本案緣於七月二十三日報載,國內雷射唱片及錄音帶因業者聚會商討致價格普遍上漲
,經本會主動調查。同案嗣亦有消費者來信檢舉,建請查明。
二、案經本會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十三日間,分別邀請相關業到會說明。據與
會業者指稱,被處分人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
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有限公司、寶聲唱片有限公司等
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發行業者,於本(八十二)年七月九日邀集臺北地區之唱片中盤商
及主要零售商,在臺北市汀州路三段孟陽居茶藝館聚會,商討市售各廠牌雷射唱片及
錄音帶之市場價格問題,並訂定最低零售價格建議表,決定由與會之零售業者自七月
十九日開始實施。
會業者指稱,被處分人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
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有限公司、寶聲唱片有限公司等
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發行業者,於本(八十二)年七月九日邀集臺北地區之唱片中盤商
及主要零售商,在臺北市汀州路三段孟陽居茶藝館聚會,商討市售各廠牌雷射唱片及
錄音帶之市場價格問題,並訂定最低零售價格建議表,決定由與會之零售業者自七月
十九日開始實施。
三、當日與會之零售業者其後均接獲一紙價格表之傳真文件,各零售業者原售價較該表所
載價格為低之產品,均從七月十九日起依該價格表所列價格調漲或以稍高於該價格表
之價格出售,若原售價較表上所載價格為高者,則未調漲。
理 由
載價格為低之產品,均從七月十九日起依該價格表所列價格調漲或以稍高於該價格表
之價格出售,若原售價較表上所載價格為高者,則未調漲。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
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其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本案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
曼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有限公司、寶聲唱片有限公司,係國內雷射唱片及錄音帶
主要八中之六大型發行商,對於國內射唱片及錄音帶市場,具有影響、支配之地位,
此六唱片發行商挾其市場地位召集中下游業者共二十家,訂定最低價格,促使下游零
售商不為價格競爭,即足以妨礙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合先敘明。
主要八中之六大型發行商,對於國內射唱片及錄音帶市場,具有影響、支配之地位,
此六唱片發行商挾其市場地位召集中下游業者共二十家,訂定最低價格,促使下游零
售商不為價格競爭,即足以妨礙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被處分人等,雖均否認為上開聚會之召集人,且認上開聚會純係業者間聯絡感情性質
之餐敘,席間並無協調業者調漲價格情事。惟據本會調查,參與該次聚會之中盤商或
零售商均稱係唱片公司人員通知聚會,有調查筆錄為證;再證以參與該次聚會之人員
包括臺北市區主要中盤商及零售商負責人,中盤商間雖偶有聯絡,然零售商間,因同
行競爭激烈,平常幾乎少有往來,自難出面邀集此次聚會。另被處分人到會之陳述,
亦自承因零售商間競爭相當激烈,為免對唱片公司造成困擾,乃由發行公司出面召集
此次聚會,俾與零售商一個合理的建議售價。足證被處分人等有籌劃此次聚會及訂定
市場價格之行為。
三、當日與會之零售業者其後均接獲一紙價格表之傳真文件,各零售業者原售價較該表所
載價格為低之產品,其售價均從七月十九日起依該價格表所列價格調漲或以稍高於該
價格表之價格出售,若原售價較表上所載價格為高者,則未調漲。顯見該價目表所載
價格實為對零售業者售價之最低限制,而該價目表即係當日協調市場價格之結果,以
及零售業者隨後之調漲售價,並非基於反映市場供需,而與該次聚會具有密不可分之
關係。以上事實,足證被處分人等六家唱片發行公司,確有挾其市場地位,召集中下
游業者訂定最低售價,促使下游零售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此項行為已符合公平交
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
競爭」之構成要件。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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