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 星期六
(商標 先天識別性) Royal Park樂利餐廳 v. THE ROYAL PARK in 飯店:兩造商標高度近似,「THE ROYAL PARK」不得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2018.11.8)
原 告 日商‧皇家公園飯店與度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ROYAL PARK HOTELS & RESORTS CO.,LTD)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25日以「THE ROYAL PARK 」商標(下稱系爭申請案,如附圖一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飯店;餐廳;複合式餐廳;旅館;公寓式飯店;公寓式酒店」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申請案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1324204 號及註冊第1325050 號之「Royal Park Restaurant 樂利餐廳(彩色)」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如附圖二所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應不准註冊,以107 年2 月13日商標核駁第386701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500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件兩造間之爭點為:
系爭申請案之註冊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
三、玆就系爭申請案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相關參考因素,審酌如下:
(一)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1)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商標近似之判斷得就二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為觀察,並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
(2)系爭申請案之商標圖樣由單純之外文「THE ROYAL PARK」所構成,據以核駁商標「Royal Park Restaurant 樂利餐廳(彩色)」商標圖樣則由置於圖樣中央且占整體圖樣約五分之四之橘色外文「Royal Park」、所占比例甚小且分置圖樣左上方之墨色外文「RESTAURANT」及右下方之墨色中文「樂利餐廳」所組成,由於該中文「樂利餐廳」及外文「RESTAURANT」占整體圖樣之比例甚小,且「餐廳」及「RESTAURANT」為所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之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均經聲明不專用,消費者會對之施以較少之注意,是據以核駁商標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主要識別部分,為置於圖樣中央且占整體圖樣約五分之四極為醒目之橘色外文「Royal Park」。系爭申請案與據以核駁商標相較,主要之識別部分均有外文「ROYAL PARK」或「Royal Park」,僅字體大小寫之些微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於實際交易時連貫唱呼之際,實不易區辨,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甚高。
(二)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2)系爭申請案指定使用於「飯店;餐廳;複合式餐廳;旅館;公寓式飯店;公寓式酒店」等服務,與據以核駁商標一指定使用之「咖啡飲料、茶葉飲料、巧克力製成之飲料、義大利麵、三明治、漢堡、麵包、蛋塔、甜甜圈、蛋糕、派餅、土司、銅鑼燒、披薩」商品,及據以核駁商標二指定之「餐廳、咖啡廳」服務相較,二者所提供之服務性質、內容或商品之功能、用途相同或極為相近,消費者、提供服務者或商品產製者與行銷場所亦多有重疊之處,二者商品或服務若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服務接受者或商品消費者誤認二者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系爭申請案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據以核駁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間應存有高度之類似關係。
(三)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據以核駁商標之文字「Royal Park」,與其所指定使用之「咖啡飲料、茶葉飲料、巧克力製成之飲料、義大利麵、三明治、漢堡、麵包、蛋塔、甜甜圈、蛋糕、派餅、土司、銅鑼燒、披薩」商品,或「餐廳、咖啡廳」服務並非相關,消費者會將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具有相當識別性,系爭申請案以「THE ROYAL PARK」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自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
(四)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原告雖主張,其目前於日本各地共開設8 間飯店,原告除設有中文官方網站外,臺灣地區消費者亦可從各大飯店訂購網站或透過與原告合作之旅行社,購買系爭申請案之服務,台灣旅客於2015年3 、4 月至原告飯店住宿之人數為23,653人,2016年3 、4 月至原告飯店住宿之人數為20,517人(證物8 旅客住宿統計表),各大飯店訂購網站例如Agoda .com、Hotels . com等已累積近千則台灣消費者撰寫之體驗評價,均給予極高好評(證物9 ),足見原告商標所建立之識別性及知名度已廣為臺灣消費者所知悉,且熟悉程度高於據以核駁商標,並無與據以核駁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云云。
惟查,原告檢附之中文官網網頁、飯店訂購網站資料等資料,係顯示「東京皇家花園飯店(Royal Park Hotel)」、「皇家花園酒店(中央區)Royal Park Hotel」、「福岡皇家花園酒店Royal Park Hotel The Fukuoka」、「皇家花園飯店汐留(港區)Royal Park Hotel The Shiodome ,Tokyo」、「仙台皇家公園飯店(仙台市)Sendai Royal Park Hotel 」等,均係將「RoyalPark Hotel」與其他中、外文結合使用,與系爭申請案圖樣為單純之外文「THE ROYAL PARK」並不相同,且並非在我國國內使用。原告提出之飯店訂購網站資料及部落客分享文章,旅客評論者包含香港、美國、澳洲、新加坡等國人民,未能完整呈現我國消費者接觸及瀏覽情形。原告所提我國人住宿統計表,雖顯示台灣旅客於2015年3 、4 月至原告飯店住宿之人數為23,653人,2016年3 、4 月至原告飯店住宿之人數為20,517人,以此推估,每年臺灣旅客住宿人數約為12萬人,惟依我國觀光局製作之100 年至105 年我國國民出國目的地的人數統計表觀之,我國105 年出國至日本之人數約429 萬餘人(次),以原告所提供住宿人數與我國出境至日本人數比例計算,佔比大約為3 %,並非甚高,此外,原告並未提出系爭申請案服務於我國銷售金額、市場佔有率、廣告金額數量等具體資料加以佐證,是本院綜合審酌卷內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定系爭申請案於我國已廣泛使用,且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足以與據以核駁商標相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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