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臺語詩 語文著作) 被告抄襲原告的臺語詩「批」參與文學獎比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2019.11.22)
原 告 李O青
被 告 邱O平
...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於98年間創作現代詩「一張藏起來的批」、「一張寄袂出去的批」、「一張予囡仔的批」及「一張猶未寫完的批」四首台語詩(下稱據爭著作),並對於據爭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同年將該四首詩結合成組詩「批」,投稿至教育部舉辦之台灣閩客語文學獎,獲得台灣閩南語現代詩教師組第一名獎項。被告邱O平於101 年8 、9 月間,非法重製據爭著作,刪減變更部分內容並另外取名為「各種之批信」(下稱系爭著作)(據爭著作與系爭著作之內容,參見附件),投稿至高雄市文化局舉辦之二0一二年打狗鳳邑文學獎,獲得第三名優選獎及獎金。被告復提供其照片及得獎感言供印製於系爭著作背面,使系爭著作得被冠以被告之姓名及照片,進而被出版、販售、公開傳輸,以此方式對公眾表彰被告為系爭著作之創作人,藉此獲得文學名聲及地位。被告明知其無權限卻簽立授權聲明,而將系爭著作授權予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存或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出版權則為本人與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共有,高雄市政府為推廣、行銷之用,有發表及印製權利」,致使系爭著作被編輯於「寫我南方盛世得獎作品集」,於101 年12月出版發行後,在三民書店、國家網路書店、博客來、金玉堂等各大書店販售,其電子書並被放置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瀏覽人數逾一萬多人次以上,已侵害原告對據爭著作之姓名表示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