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 星期日
娛樂法(不公平競爭 表徵 活動名稱)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v.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只是活動名稱,並非「表徵」,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被告使用類似名稱,並無不公平競爭行為。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v.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不公平競爭
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2019.10.15),
這個案子很有趣。
案情是:
原告公司在100至104年間舉辦「台灣成人博覽會」,於105年舉辦「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於臉書成立「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Adult Expo」粉絲團。
被告曾代理香港公司參與原告105年的「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而被告於106年舉辦「2017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於臉書成立「TAE 台灣成人博覽會」粉絲團,並使用其於105年參與原告「TEA台灣成人博覽會」所拍攝的影片宣傳其「2017 TAE台灣成人博覽會」。
爭點是:
被告有沒有違反商業倫理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被告沒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最相關的條文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法院在本案中,
一直在判斷「台灣成人博覽會」到底算不算是「表示或表徵」?
法院認為:
「原告從100年至105年所舉辦各次之成人博覽會並未沿用固定之名稱,且各年度活動名稱只是傳達所辦理的是『成人產業與娛樂』的活動內容,並未從該等活動名稱顯示出傳達原告的商業價值或訊息。其中『TAE』是『TAIWAN ADULT EXPO』之英文縮寫,『TAE台灣成人博覽會』是中英文同義複詞,因此原告雖使用『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博覽會』等名稱作為活動之名稱,然該等名稱僅是表達活動內容,實未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難認原告所使用之前開活動名稱是屬於『表示』或『表徵』。」
本件雖然有實際混淆誤認案例:
但是法院認為:
「消費者稱看到名稱都一樣,乃因『成人博覽會』『台灣成人博覽會』『TAE台灣成人博覽會』該類活動名稱近似,而該等活動名稱均無排他權,此與『世界花卉博覽會(俗稱花博)』每年在台灣各地舉辦,該博覽會之活動名稱非得作為主辦或提供服務之廠家之『表示或表徵』...」
不公平競爭訴訟不是容易的訴訟,
因為法條要件抽象,
具體個案事實又不一樣,
所以讓我們繼續期待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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