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不公平競爭 藥品包裝) 易安穩 v. 得平壓:依據處方藥的交易習慣,醫師藥師及一般民眾不會因為藥品包裝而作成交易決定, 光藥品外觀難以產生足以影響控制高血壓藥物的市場交易秩序。且兩造包裝除配色接近外,整體設計並不類似。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2019.7.18)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不爭執事項及主要爭點: 上訴人係以藍、白、橘色塊之鋪排,作為易安穩藥品之外包 裝(見原審判決附表1 );被上訴人公司之得平壓藥品之外 包裝,則包括藍、白、黃色塊(見原審判決附表2 )。被上 訴人所販售得平壓藥品之成份與適應症與上訴人之易安穩藥 品相同,均為治療高血壓,藥品類別亦均為06,須由醫師處 方使用,上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 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網頁影本、易安穩藥品藥盒圖樣、 得平壓藥品藥盒圖樣等件(見原審卷第27、30、138 背頁至 139 頁)在卷可憑,應信為真實。故本件之爭點為:被上訴 人販售得平壓藥品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二)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 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此條規定之重點在於禁止事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又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 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 ,從事交易之行為。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 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另依公平交易法第4 條規定:「本法 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 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故於考量 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妨礙事業間之自由競 爭,而所謂欺罔或顯失公平,則應考量市場上之效能競爭。 且該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 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 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 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 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 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 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 特性。又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 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 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 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 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 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 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 (三)經查上訴人所產製之易安穩藥品為原廠藥,與被上訴人所產 製之得平壓藥品為學名藥,二者之成份與適應症相同,均為 治療、控制高血壓之慢性病用藥,且藥品類別均為「06須由 醫師處方使用」,即患者須經醫師處方後,持處方箋向特約 藥局領藥(見原審卷第27、30頁)。又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 ,醫師於處方時係以藥品名稱為判斷,並非以藥盒外觀為用 藥參考,是難謂醫生於開立處方時會因藥盒外觀以致開立錯 誤藥品。且正常之處方藥品交易習慣、產業特性,應係經由 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且不得以開架式陳列,其廣告登 載限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是一般民眾並無法直接購得兩造產 製之藥品,仍須經醫生開立處方始可向藥局領取。而藥師受 理醫師處方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且於交付藥品時 ,應再次核對下列事項:(一)標籤內容、藥品種類、數量 與處方指示是否一致。(二)輔助標籤內容是否正確。」、 「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進行必要之用藥指導。用藥指導 包括下列各項:(一)藥品名稱。(二)給藥原因。……( 參藥事法第50條第1 項、第67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第 16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第32、35、44、46、48條、藥 師法第17條、第20條),是藥師於調劑、給藥之階段,均須 重複核對所調劑之藥品與給藥之藥品是否相同,並應於給藥 時再與一般民眾確認藥品名稱,亦難僅因藥盒外觀顏色配置 ,而忽略藥品名稱差異,以致給藥錯誤之情形。故於開立藥 品之醫生、調劑並給藥之藥師及一般民眾(領取藥品之病患 )間,因處方用藥之交易習慣,尚難僅依據藥盒外觀而作成 交易決定,亦難因此而產生足以影響控制、治療高血壓藥物 之市場交易秩序。 (四)至上訴人稱當藥品包裝近似,即可能發生給藥錯誤之情況, 被上訴人為學名藥廠,只要相關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而有混 淆誤認之虞,即應禁止云云。惟查兩造產品除均融合藍、白 、橘色或土黃色塊外,於藥物品名及其呈現上,上訴人藥品 名稱係以黑粗體置右呈現,被上訴人則以一般藍色字體置中 表示;於構圖及特色圖案上,上訴人係以直線條、四方形做 為構圖,再以金色心形/藍色電話圖樣為特色圖樣,被上訴 人則以弧線、橢圓形為構圖,搭配血壓計圖樣作為特色圖樣 ,是兩造產品除上開配色選擇接近外,其餘藥名、鋪排、線 條、圖形等整體編排、設計之圖案均不相同,二者外觀並無 類似,且本件兩造產品均需經醫師開立處方箋用藥,其交易 習慣及產業特性,並無致使醫生、藥師、一般民眾僅因藥盒 外觀而做出交易決定已如前所述,且本件被上訴人並無施用 任何欺瞞、誤導或隱匿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交易資訊,致引 人錯誤之方式而從事交易,是上訴人之主張並不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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