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94年度訴字第01729號 法院判決(2006.4.7)
「四本院判斷如下:
(一)經查,本件商標圖樣上之中文「越後」,係日本新潟縣之古稱
,為日本當前最大產米區,因所產米質優良,其米果及清酒製
造業十分發達,向有第一米鄉、酒鄉之稱,並以越光米、日本
清酒、米果等美食著稱;又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3年3 月10警政
統計通報之統計,我國92年前往日本約為73萬人次,在旅遊網
頁上介紹「越後」為日本新潟縣之古稱,為一知名旅遊勝地等
資訊,亦所在多有,以我國與日本經貿交往頻繁,國人每年前
往日本旅遊之人口眾多,原告所稱僅少數人知悉「越後」係日
本新潟縣之古稱等語,尚無可採;又原告於產品外包裝上雖已
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原產地,且實際使用有搭配「旺旺娃娃
圖」商標,惟仍無解於本件商標圖樣上單純之中文「越後」2
字,有致消費者誤認誤信其產地之虞,故原告以「越後」2 字
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米果、米、胚芽米、西谷米等商品
,客觀上將使相關消費者聯想到其為日本新潟縣(即「越後」
)所出產之商品,自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產地之虞,應不
准註冊。
(二)另原告所舉以日本古地名「陸奧」、「美濃」、「伊豆」、「
伊賀」、「越前」及我國古地名「長安」作為商標圖樣獲准註
冊諸案例,核其圖樣與本件案情不盡相同,且屬另案妥適與否
之問題,基於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尚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
商標應准註冊之論據,附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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