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 主要部份觀察)
最高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1144
判決
「
若商標圖
樣中之一定部分特別引人注意,有此部分而商標之識別功能特別顯著者, 自可就此部分加以比較觀察,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此與單純將各部分
割裂分別比較者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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