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予政府機關以及私人單位使用,
法院雖然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而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但因為原告並非專屬被授權人,
故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起訴,
由此可以發現原告以被授權人提起訴訟時,應特別注意。
法院認為,原告雖提出「獨家授權聲明書」或「協議書」,
主張自己獲得「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專屬授權,
但是授權主體有疑慮、回溯授權亦有疑慮,
且「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仍有授權予他人,
表示並不是只有專屬授權給原告。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103.11.10)
「依前開事證,原告僅以前開原證1 之「獨家授權聲明書」及系爭協議書,作為其取得台灣蘋果日報專屬授權之依據 ,但獨家授權聲明書為香港商壹傳動公司,其與香港商蘋 果日報公司為不同法人,原告嗣提出之系爭協議書係由香 港商蘋果報報台灣分公司回溯承認原告與壹傳動公司間之 獨家授權聲明書為專屬授權,且係在被告答辯後提出,復 無簽訂日期之記載,依前開證據紀錄過程,難以認定原告 於102 年4 月9 日起訴之前已取得專屬授權。又原證10之 系爭協議書係原告於102 年8 月26日提出準備一狀,但依被告提出前述台灣蘋果日報網站 之網頁資料及施○○證言,於102 年8 月26日之後蘋果日 報台灣分公司仍可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予不特定人,此與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後段「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 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之規定不符,因之,「獨家授權聲 明書」雖記載獨家授權,然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仍可在對 原告之授權範圍內,將其著作財產授權再授權其他不特定 人利用,亦可證原告未取得系爭著作之專屬授權。其無著 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故原 告無實施本件訴訟之權能,其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
「 (三)被告潤利艾克曼公司提供客戶系爭著作不構成合理使用:
1.被告抗辯其曾函詢智慧局,經該局函覆單純將刊載於新聞 紙內容剪下另張貼傳閱行為,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為 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等語。 2.按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 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 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 益者,不在此限。」。 3.經查本院函詢文化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等政府機關函覆可知,就被告潤利公司自102 年 2 月18日截至102 年12月間,透過資料庫提供予文化部之 系爭著作物內容總計即高達近萬則(8,800 則),其餘提 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平面報紙剪報電子檔自102 年 1 月1 日截至102 年12月31日止,總計1,340 則;提供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自102 年1 月1 日截至102 年12月31日止 之平面報紙剪報電子檔,總計約240 則;文化部之平面報 紙剪報電子檔,則自102 年2 月18日截至102 年12月31日 止,總計約1,650 則(見原告準備狀(六)及附件,本院卷四 第17頁),被告利用新聞製作電子形式服務則數之數量甚 多,逾越著作權法第44條合理範圍。 4.又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情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 目的及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目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被告潤利公司平面報紙剪報電子檔予各政府機關及公司行 號,尚難謂構成合理使用,分述如下: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被告潤利公司每日複製「台灣蘋果日報」之全文、文章 ,平面報紙剪報電子檔、網路新聞電子檔、新聞資料庫 (或瀏覽平台)及光碟之方式已具有替代原告新聞資料 庫等服務之效果,且係出於營利目的,其利用目的及性 質已超出前揭智慧局函示範圍。 (2)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依本院函詢文化部等政府機關及各公司行號後,其等函 覆結果顯示,被告潤利公司每月皆提供為數甚多之「台 灣蘋果日報」內容,約達5 萬多則,且被告將各篇報導 以整篇掃瞄電子檔方式傳送或歸入資料庫內供客戶瀏覽 、下載,被告潤利公司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 所占比例已逾合理程度。 (3)利用著作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台灣蘋果日報」新聞雖有為新聞報導無著作權,惟仍 有許多該報個人對報導事實之編纂及設計,其挑選、編 排有呈現出原創性,且該報須花費人力、時間、費用蒐 集、整理新聞資訊供客戶即時或事後追蹤,甚至歷史數 據分析協助企業策略規劃等,具有經濟價值;又被告潤 利公司就其提供之服務亦有向其他報紙付費後,取得授 權而可下載或掃瞄提供被授權報紙之資料予各客戶,則 使用「台灣蘋果日報」資料,亦須經過授權,故被告潤 利公司未經授權即使用該報資料,極有可能降低潛銷售 數量,影響該報著作權之潛在市場。 4.依上所述,自從被告潤利公司提供服務之行為模式或數量 觀之,其不該當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5條合理使用。 (四)依前所述,原告未取得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之授權,原告無 實施本件訴訟之權能,則被告潤利公司提供其客戶有關之系 爭著作是否得請求排除被告潤利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
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自毋庸再予論述。」